养老保险统筹(养老保险统筹内和统筹外)
推动养老保险统筹制度的革新,实现全覆盖的养老保险体系。我们积极向前迈进,实现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级统筹,并稳步扩大其覆盖范围,提升基金的保障能力。目前,全省已有16个市州实现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级统筹,覆盖率达到百分之百。不仅如此,我们还加快了失业保险的省级统筹步伐,实现了全省所有县(市、区)的全覆盖。
那么,究竟什么是养老统筹呢?让我们深入探讨一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养老统筹被定义为在一定的范围内,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统一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每一个统筹区域都负责其本区域的养老保险基金的平衡,结余的部分主要由该统筹区域进行支配和使用,而出现的缺口则需要由本级和财政进行填补。
我国的养老保险模式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在社会统筹部分,我们实行现收现付制,即现在收取的保费主要用于支付已经退休的老人的养老金。对于个人帐户部分,则实行基金积累制。当参保人员退休后,他们所领取的社会统筹部分的养老金并非来源于自己之前缴纳的保费,而是来源于在职年轻人所缴纳的保费。
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养老统筹是社会统筹和个人缴费的有机结合。其中,社会统筹采用现收现制度,个人缴费则采用基金积累制。养老统筹这一概念涵盖了养老保险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是一个全面的、大的概念。与之相比,社会保险则是一个具体的概念,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险种。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又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养老统筹与社会保险进行比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个人承担。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则由国务院规定。
我们正在积极改革养老保险制度,以实现全覆盖的目标,并为全省的老年人提供更好的养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