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清两朝之前,中华民族以自信开放的姿态对待婚姻,社会上对离婚行为并无过多的歧视。那个时代的婚姻法中,对离婚的财产分配有着详尽的规定,尤其是对婚前财产的保护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在那个时代,女方的财产被称作“奁产”,这不仅仅是字面意义上的嫁妆,更是代表了女儿在娘家的财产继承权。在宋朝的法律中,明确规定“在法父母已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这意味着女儿有权获得与兄弟相当的财产份额,这部分财产以嫁妆的名义给予女儿,即为“奁产”。
在宋朝,女性随嫁的奁产,虽然名义上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但实际上并不归夫家所有。在夫家进行财产分割时,奁产不可被分割。更重要的是,奁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都掌握在女方手中。女方可以选择将奁产奉献给夫家,也可以选择自己保管。如果夫妻离婚或妻子改嫁,女方有权带走她的全部奁产。
宋朝之后,女性便失去了这种处分奁产的权利。有一条法令明确规定,“今后应嫁妇人,不向生前离异,夫死寡居,但欲再适他人,其元(原)随嫁妆奁财产,并听前夫之家为主。”这一法令体现了对女性的歧视态度。
明律和清律都沿用了这一立法精神,明文规定寡妇改嫁者,夫家的财产及原有的妆奁,都归前夫家族所有。这一规定无疑加剧了社会对女性的歧视和压迫。
网络配图中的古代女子,或许正是这一时代背景下的缩影。他们的嫁妆、他们的财产,在离婚或改嫁时,都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和规定。这些规定不仅反映了当时社会的法律观念,也揭示了那个时代对女性的态度和看法。这样的历史背景,让我们更加深入地了解那个时代的风貌,也让我们更加珍视今天的社会环境和女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