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仲舒评传》残余的奴隶与奴隶主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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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残余的奴隶与奴隶主的矛盾
从战国后期宜至秦汉的封建社会内,奴隶制的残余仍然存在,因而奴隶与奴隶主的矛盾也就依然是当时社会内存在的另一重要的矛盾。诚然如上所述,早在战国时期,除燕北之外的广大中国境内的主要生产领域中,已普遍实行了“佃作”的封建生产方式,奴隶制显然并未被消灭。这不说在主要生产领域,奴隶制尚未绝迹,而且在其他领域如手工业、采矿、商贾业、特别是在家务劳动中,奴隶的存在更是大量的。,奴隶主与奴隶的矛盾就成了汉代的一个重要社会矛盾。
秦汉时期的奴隶分官奴和私奴。私奴的来源,一是人奴产子;第二个来源即从奴隶市场上掠买而来,或是由贫民因无力偿债顶债而来;第三个来源则是由封建王朝的最高统治者赏赐而来,也就是由官奴转变而来。至于官奴,则主要是通过掠虏特别是吏民犯令,没人之奴而来,也有从私奴向官奴转化的问题;还有所谓“募民人奴”一说,及官奴产子的来源。
下面就来具体谈谈各领域使用奴隶的状况。
在农业生产领域,秦汉时期,“佃作”一般都比用奴隶生产收获要高得多,这种生产方式的转换是的进步;,由于购买一个普通奴隶约一万五千钱,即使耕作技术最好的奴隶也不过两万钱,而用“佃作”,佃农则要分掉所收获谷物一半,雇用田客,即雇农工,亦需付月钱一千。两者相比,佃作或雇工比用奴隶显然贵得多,地主一般仍然希望用奴隶生产。自秦汉以来,由于当权者实行了奖励耕战和解放奴隶的政策,特别是连年战争的杀戮及奴隶的大量逃亡,奴隶的数量已大大减少,仅用奴隶进行农业生产显然已远远不够用了。所以,大多数地主不得不将土地租给那些无地或少地的农民,或雇一定的田客。但无论如何,在秦汉时期的农业这一有关国计民生的主要生产领域,仍然保留着奴隶制的残余,是不成问题的。如《史记平准书》中所说“田僮”,即指种田的奴隶。官奴中也有相当数量的奴隶从事耕作,这也是不成问题的,如在汉代,国家还占有相当数量的公田,它包括戍边的屯田及因犯令而没入的田产。对这些公田,除相当一部分租给农民种植外,剩下的相当部分就是靠没人的田僮来耕作了。除此之外,那些购置了许多田产、又拥有许多奴隶的富商大贾们,六国的贵族之后和其他豪强地主,以及被封为王、侯的新贵们,他们既然都拥有大量的奴隶,用奴隶进行农业生产又比“佃作”便宜得多,也必然会尽量使用奴隶进行农业生产,应该说这同样是没有疑问的。
在开矿、冶铁等工业和手工业、商贾业等领域中对奴隶的使用显然比在农业中更普遍而且数量也更大。就以《史记货殖列传》所举卓王孙、程郑及刁间三家的例子来看,便可略见一般。据《史记》所载
蜀卓氏之先,赵人也,用铁冶富。秦破赵,迁卓氏,??致之临邛,大喜,即铁山鼓铸,运筹策,倾蜀滇之民,富至僮千人,田池射猎之乐,拟于人君。
这既表明了其巨富的程度,也表明了其在开矿冶铁中使用了大量的奴隶。至于程郑,《史记货殖列传》说他“富埒卓氏”,《司马相如列传》谈及卓王孙的家僮数量时,提到“程郑亦数百人”。这表明程郑在其开矿、冶铁业中亦使用了奴隶。关于刁间,《史记货殖列传》的记载是
齐俗贱奴虏,而刁间独爱贵之。桀黠奴,人之所患也,唯刁间收取,使之逐渔盐商贾之利,或连车骑,交守相,然愈益任之,终得其力。起富数千万。故曰宁爵毋刁,言其能使豪奴自饶而尽其
中。这里所谓“使之逐渔盐商贾之利”,即是使奴隶从事渔盐等商贾业,以获利的意思。除此之外,还有一条更可以确证奴隶参加商贾业的资料,这就是上面已简略提到过的
杨可告缗遍天下,中家以上太氏皆遇告。杜周治之,狱少反者。??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于是商贾中家以上大氐破。”
没入官的中家以上的奴婢“千万数”,由此即表明中家以上的大多数商贾都普遍使用了奴隶,商贾们的暴富也主要是靠了对广大奴隶劳动的掠夺。不过在此需指出的是,这种盐铁业在秦时是实行政府专卖的,到了汉代开始由私家经营,只有到了汉武帝元狩四年,才恢复了盐铁专卖。这样既筹措了军费,又未加重人民的负担。但随着私商的退出,私奴也就退出了这两个领域,而在官营之后,不少方面为罪徒所代,所以官奴并未全部取代原来私奴在这两个领域内的劳动。
在家务劳动中使用奴隶,秦汉时期是相当普遍的。凡有权势的官僚,豪宗地主以及官商大贾,大都使用家奴,又叫家僮或奴婢。如在秦朝,秦相吕不韦就有“家僮万人”,①大阴人嫪态也有“家僮数千人”。②在汉代,如上述卓王孙僮千人,程郑家僮数百,见于史籍者还有“王商私奴千数,史丹僮奴以千数,王氏僮奴以千百数,窦氏奴婢以千数,马防兄弟奴婢各千人以上,济南安王奴婢至千四百人。”③在上述以千百数的僮奴中,除特指家僮外,有从事耕作和商贾的僮奴,但其中从事家务劳动者应不在少数。这些封建社会的统治者们,虽然在主要生产领域已经转换为封建的生产方式,但在他们的家庭生活中,却仍然保留着奴隶主的生活方式,而且,只要有可能使用奴隶,他们就尽量保留这种残余的奴隶制,以使他们
过养尊处优,骄奢淫逸的生活。
既然保留着残余的奴隶制,就必然会存在这种残余的奴隶与奴隶主之间的矛盾。不过,这时的奴隶主已不是从前的奴隶主了,而是新兴的封建主。他们同奴隶的关系与奴隶主没有什么两样。如果说有什么不同的话,就是随着封建制的发展,对奴隶已不再允许随意杀戮了。不过,由于奴隶们仍然作为封建主的财产,所以杀戮奴隶的事仍然时有发生。这必然会激起奴隶的反抗,加剧社会矛盾,乃至危及封建主的统治。,许多有远见的封建统治者不断提出了限田、限奴乃至解放奴隶的诏令。不过这些诏令并非要根除奴隶制,奴隶制的残余在封建社会内一直保持了很长的时间。但消除奴隶制残余的历史任务已很明白地提了出来,由此来看董仲舒提出的“去奴婢、除专杀之威”,是完全可以表明其进步的意义了。
① 见《史记吕不韦传》。 ② 见《史记吕不韦传》。 ③ 引自侯外庐等《中国思想通史》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57 年版,第27—2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