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例中,一位职场女性的故事让人深思。这位李女士,作为某科技公司的产品运营人员,她在肩负日常工作重任的遭遇了下班后仍然需要回应工作消息的情况。这不仅超出简单沟通的范畴,更占用了她的休息时间。
这一事件的背景发生在2019年,李女士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约定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李女士主张她在非工作时间加班了数百小时,但公司并未支付相应的加班费。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她提供了详尽的证据:包括聊天记录、排班表和钉钉打卡记录截图,还有一份《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
法院经过仔细审理,虽然合同中约定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公司并未进行相关的审批。结合聊天记录以及李女士的工作职责,法院发现她在部分工作日的下班时间、休息日等时段利用社交媒体进行的工作已经超出了简单的沟通范畴。这些工作不仅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点,而且体现了公司的管理用工特点。法院认定这些工作构成了加班,并判决公司向李女士支付加班费3万元。
这一案例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启示:在当今社交媒体普及的时代,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通过社交媒体开展工作,如果付出的实质性劳动内容明显超出了简单沟通范畴,或者工作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点并明显占用休息时间,那么应当认定为加班。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加班费。这不仅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更是对劳动法规的尊重和执行。希望这一案例能够引起广大劳动者的关注,并在未来遇到类似情况时能够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