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两年为“女友”花94万 发现其另有家庭已结
2013年10月,49岁的已婚男谢良(化名)与在舞厅工作的34岁李艳红(化名)一见如故,谈好条件后,两人在成都市金牛区华西庭园同居。
2015年6月,谢良被调派外地工作,每次回到家总见不到人,年底追到李艳红巴中老家才得知,她早已和别人结婚。
“她不仅在我们同居期间结婚,还骗我说女儿是她收养的,儿子是她干儿子。”谢良说,与李艳红初识他已和妻子分居十几年,奔着结婚的目的跟李艳红在一起,此后还为她离了婚。同居两年期间,谢良一共给李艳红94.8万元。
伤心欲绝之下,2018年上半年,谢良将李艳红告上法庭,要求她返回基于结婚为目的支付的款项共计94.4万。
2018年9月29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李艳红返还31.2万。随后,李艳红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已于2019年5月开庭审理,目前还在等待判决。
两人合影
为同居“女友”花费90余万
结果其另有家庭
谢良是某国企职工,2013年,因停薪留职回成都做钢材生意,当年10月,他在成都一舞厅与李艳红一见如故。
“当晚聊了很久,她说自己刚离婚很受伤,想找个人踏实过日子。”谢良说,他已经和妻子分居10年,为了孩子没有离婚,可是一直想寻找属于自己的幸福,“
她提出,她比我年轻,如果跟我在一起,要有一个保障。”谢良说,一个礼拜后,他给她买了钻戒,又按揭购买价值25万的丰田车。
谢良给李艳红买的车
“买车时候我说以我的名义买,她说不行,后来我又一想,反正大家都要一起生活,也无所谓。”谢良说,为了履行给李艳红一个保障的承诺,他答应把自己挣的钱交给李艳红,一切谈好,两人在李艳红租的华西庭园同居。同居后,谢良依然到舞厅去跳舞,每次到舞厅,为了照顾“李艳红脸面”,他依然三五百给她付“伴舞费”。
谢良说,生活了一段时间,李艳红把自己妈妈接了过来,一同居住。
“后来她又跟我说,在浙江收养了一个女儿,已经9岁,要接过来一起住。”谢良说,他也同意了,包括把李艳红的父亲也接了过来,“我们以结婚为目的一起生活,期间一家人所有的开支,包括她‘养女’就读小学的择校费,都是我在支付。”
谢良说,起初生意好的时候,他每个月固定转账2.4-2.5万给李艳红,2014年底钢材市场疲软,转账逐渐少了。
2014年4月,借着回巴中给家人过生的理由,李艳红在巴中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子。
“买时候没跟我说,后来才说花了50万,又找我要了7万元的现金装修房子。”谢良说,为了李艳红,2015年1月他正式与妻子协议离婚。
2015年6月,他被单位调回,离开成都到驻地上班,一个月只能回来几天,这时谢良发现李艳红总不在家。
“我们同居后她离开了舞厅两三个月,后来我们协商,她又回去上班了。”谢良说,他问李艳红去向,李艳红总说忙,2015年12月24日,李艳红母亲在医院输液,谢良付了医药费侍奉在前,却依然见不到李艳红身影,发短信也不回复。
谢良忍无可忍,他向李艳红同学打听了她的去向,追到老家巴中,在他的一再逼迫之下,李艳红终于现身并承认,自己已经结婚。后经过律师调取,2015年12月2日,李艳红与别人登记结婚。
(谢良知道李艳红已婚,李艳红的反应)
而后谢良也打听得知,
一直在一起生活的“养女”,实际上是李艳红与前夫的亲生女儿,常来吃饭的“干儿子”,也是亲生儿子。“这已经是她结的第四次婚了。”
李艳红与别人的结婚证
男子起诉主张返回94万
法院判返回31.2万
2016年春节,谢良依然与李艳红母亲在成都一起度过,同年6月,正式从华西庭园搬离。
“分手时,我提出,既然你找到了爱人,我们结婚目的没有办法达成,就把我支付的钱还给我,我不要求全部,把车给我,然后再给我30万。”谢良说,
同居两年期间,他一共分62次向李艳红转账77.9万元,还有现金和购买首饰、衣物、电脑、支付房租物业、李艳红女儿的托管费等,共计94.8万元。
“她当时答应两年后给我。”谢良说,他等了两年,李艳红并没有兑现,2018年,他以借贷纠纷将李艳红起诉,后又将起诉事由更改不当得利,要求她返还基于结婚为目的支付的款项共计94.4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决书表明,谢良与李艳红确定同居关系为2013年的10月,谢良认为,双方的同居关系一直持续到2016年的2月,李艳红认为双方的同居关系持续到2015年的3、4月份。
不过记者留意到,谢良提供的转账记录和短信显示中,谢良给李艳红的转账记录在2015年5月20日有一笔,2015年8月29日还有一笔1500元。同年12月24日,谢良还在照顾李艳红母亲,以及2016年7月李艳红给谢良发送的道歉短信。
8月份转账记录
(李艳红道歉短信)
法院审理认为谢良通过转账给李艳红支付的77.93万元,
第一,其中31.2万李艳红认为是谢良给她支付的伴舞费,因为李艳红提供不了相应的证据,应该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应该返还给谢良;
其二,谢良的大部分转账均发生在2015年1月14日之前,即谢良离婚之前,,其主张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法院认为与他婚姻存续的事实不符,不予以采信且不予以支持。
其三,谢良支付的7万元现金房屋装修款,法院认为无证据证明已经支付,所以不予以支持。
李艳红回应
“90多万元是两个人生活的共同开销”
开庭之前,谢良与李艳红面谈了一次,谢良录了音。
录音中,
李艳红承认,初始时谢良与老婆分居,两个人奔着结婚的目的而来,谎称女儿和儿子非亲生,
是因为“在舞厅上班的人,没有哪个人说一句实话。”
这段录音,李艳红也解释了之所以跟别人结婚,是因为
“你离婚把房子过户给了自己的女儿,把啥子都给了你老婆,你跟到我就是一无所有了,哪个还要跟到你。”
李艳红
2019年9月5日(昨天),李艳红回应她与谢良的纠纷时表示
“我是被他骗了,他跟我说因为跟老婆分居离了婚,同居了10个月后我发现他骗我,他根本没有离婚,我忍无可忍,2015年3、4月份与他分手,5月份我已经和别人谈婚论嫁,分了手跟谁结婚是我的自由。”李艳红说,她承认谢良确实对她很好,两年期间给她90多万,这钱属于双方生活的共同开销,包括给她买车和7万装修现金,都是为了追求她而无条件赠与的。“他从来没有跟我说过要结婚,为了转移财产才离婚的,不是为了我离婚的。”不过,李艳红也坦诚,谢良起诉的根本原因是恨她与别人结了婚,3月份分手后谢良依然对她纠缠不休,为此她还报警了,不过她并没有提供警方询问笔录,也否认警方记录载明“与谢良纠纷”。
为何分手后还有金钱往来?李艳红表示,那是谢良对她纠缠不休硬要给的。
对于法院要求返还的31.2万,李艳红认为这是谢良支付给她的伴舞费。
“当时我们在一起的时候,我说怕你把我甩了,我还有一家子要养的,他跟我说两个人在一起,吃、穿、用、住算,工资给,在舞厅上班的人一天800元,他也按照800元付工资。”李艳红说,为此流水上每个月有2.4万的入账。
基于钱是双方生活的共同开支、属于无条件赠与和伴舞费这三个理由,李艳红不服一审判决,向成都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管判决如何,他现在生活恼火,我还是可以给他一笔钱,念在他曾经对我那么好的份上,我不像他这么狠,上诉就是告诉他,感情中容不得欺骗。”
而关于女儿和儿子以及结婚次数的问题,李艳红回避了。
据了解,二审已于今年5月份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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