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女子性惩罚_中国古代女子不结婚的惩罚
阿格
加强对妇女儿童的保护历来都受到人民的关注,尤其是现代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越发重视对妇女儿童的保护。但现在经常发生妇女儿童的性侵害犯罪,严重影响了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从刑罚角度来说,现代关于性侵行为的刑罚远不及古代刑罚严厉,违法成本没有古代高。简略考察我国古代关于侵犯妇女儿童的刑罚发展历程,为今天加大力度保护妇女儿童权利、惩罚针对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提供一些历史素材。
我国的夏商周时期对强奸行为及其罪行并不很清楚,大多数都以通奸论处,虽然规定了“三次不得赦免”,实际很不利于保护女性权利。
到了秦汉时期,《秦律》中规定了和强奸罪的相关刑罚,主要是限制官员通过自身的强势地位侵犯女性权利,只要是官员和民女通奸的,官员强制宫刑,将作案工具拿去喂狗。
隋唐时代,唐朝的法律中第一次出现“强奸”一词,规定在《唐律疏议·名例》(卷一)上“内乱”条下,“若被强奸,后遂和可者,亦是”, 性犯罪被列入“十恶” “不赦”之罪列。唐代对强奸罪的刑罚是比照乱伦、通奸“罪加一等”,从重惩处。并且《唐律疏议·杂律》(卷二十六)规定“奸他人部曲妻、杂户、官户妇女者,杖一百。强者,各加一等,折伤者,各加斗折伤罪一等。”这也属于处于强势地位的对弱势地位的女性实施的性犯罪。如果是对有血缘关系或者抚养关系的女性实施性犯罪的,刑罚则严厉得多,比如继父强奸继女的,流放二千里;如果强奸致女方受伤害的,判处绞刑。宋人郑克编撰的《折狱龟鉴·议罪》(卷四)中记录了一个近亲相奸的案子,窦参刚做奉先县尉时,在北衙禁军中当兵的曹芬兄弟俩喝醉酒后竟然强暴自己的妹妹。父亲发现后去解救女儿,兄弟俩仍不住手,羞愤之下,父亲投井自尽。窦参接到案子后,判处曹芬兄弟死刑立即执行。当时有不少人求情,希望能在丧期满后再行刑,被窦参严辞驳回。
宋朝《宋刑统》在《唐律疏议》的基础上完善了强奸罪的刑罚,增加对幼女的保护力度,性侵十岁以下幼女的,性侵十岁以下女童“流三千里”;宋朝《庆元条法事类》对《宋刑统》的修正和补充,规定对在强奸过程中给受害方造成人身伤害甚至致死的, 以“故意杀伤论”; 《庆元条法事类·杂门》(卷八十)“诸色犯奸”条下规定“强奸幼女罪” “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先强后和,男从强法,妇女减和一等。既因盗而强奸者,绞。会恩既未成,配千里。”性侵幼女比强奸成年女性流放增加1000里,强奸未遂,也要流放500里;凡是给幼女带来伤害者,直接当众砍头,死无全尸;在实施盗窃犯罪行为过程中见色起淫的,判处绞刑。南宋第一次规定了“强奸幼女罪”,这在我国法律史的巨大进步,此后元明清三代法典中均列有此项性犯罪。
元代《元典章·刑部·诸奸》(卷七)中对列出了七种强奸情形,其中五种情形是保护幼女的,比如规定“诸强奸人幼女者,处死;虽和同强,女不坐”,即强奸幼女的,处死;强奸有夫之妇者,死罪;无夫者,杖一百七;强奸十岁以上女者,杖一百七。只要是强奸10岁以下幼女,判死刑。“诸三男强奸一妇者皆处死”,及三男轮奸的,判处死刑。
根据明朝的规定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者,绞死。幼女的年龄标准提高两岁,定在十二岁,扩大了对幼女保护范围。清朝基本沿用明朝对强奸犯的刑罚。根据《清宫扬州御档》记载,烧饼店主桑源见隔壁油铺家女儿周络馨长得漂亮,趁其父母不在家爬墙撬门企图强奸络馨,络馨叫喊挣扎,桑源扎伤络馨,引来邻居,桑逃走,后被捕归案,周络馨次日伤亡,判桑源律斩监侯。同样在《清宫扬州御档》记载了另一起强奸女童的案件,成年男子林子时在寺庙帮工,见7岁女童在门口玩耍,用1文钱诱骗女童进屋企图强奸,因女童疼痛苦闹终止犯罪行为,放女童回家,女童告诉其母辛氏,辛氏立即报案,林子时供认不讳,官府判决强奸十岁以下幼女者罪大恶极,斩立决。
,清朝法律还加强了对男童的保护力度,嘉庆二十年,张文同和石进财强奸赵姓十二岁男童,比照强奸良家妇女将张文同定为主犯斩立决,石进财为从犯,判绞刑缓刑。
我国古代对于针对妇女儿童的性犯罪施行严厉刑罚,一般都是宫刑,杖刑,杖刑加流放,斩立决,绞死等刑罚,对性犯罪者直接实施肉刑和流放徒刑,对性侵男童也基本都是死刑。可见古代对于性犯罪的刑罚要比现代严厉很多。
一古代女子最害怕的惩罚
在汉文帝改革前有肉刑宫刑(切掉男性生殖器)·剐型(切掉屁股)·膑刑(取出膝盖骨,最著名的就是孙膑),劓邢(切鼻子)塌刑(铁荆棘打腰,绝大部分都会瘫痪)黥(脸上刺字)刖(切除左右脚的脚趾),改革后仅有的肉刑笞刑(打板子)魏晋恢复了部分肉刑,比如节舌(截断舌头)
还有满清十大酷刑收录的插针 弹琵琶(在肋骨磨刀)断椎(断脊椎)棒刑,烙刑等。
然后死刑的腰斩、车裂(五马分尸)、扒皮、油浸,灌铅、俱五刑、烹人、锯割、抽肠、活埋、沉河、凌迟。
封神榜里酷刑最多烹食(做包子)、炮烙、剖腹、虿盆、红绣鞋,以及上面俱五刑等大部分出自商纣王时期,和封神榜演义里
剐刑,肉刑。别的我不知道
二古代对富家女子的惩罚是什么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在古代的时候,为了约束人们的行为,也是颁布了各种的措施,对于犯下错误的人也是要进行惩罚,惩罚的措施也是各种各样的。
而且古代的等级制度也比较森严,针对一些富家子女,为了不伤及脸面,也有自己的一套方法,古代最“温柔”的刑罚,专门惩治富家子女,真是生不如死,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尽管有法律的约束,很多人还是会铤而走险做出违法乱纪的事情,可能因为他们的权势地位和背后的身份,在处罚时还留有一定的余地,所以专门发明了一种“笑刑”,虽然听起来很简单,免除了皮肉之苦。
对于受刑者来说,这样的惩罚真的是生不如死,将他们绑起来,涂上蜂蜜或者是糖分量高的物品,然后在脚边放上小动物,这些动物在美食的勾引下不断地舔脚,直到将其吃光。
三古代女子离婚会受到什么惩罚
什么叫“通奸罪”,在古代就是与配偶之外的男人或者女人发生性关系。在古代,通奸罪是一名罪名。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性观念的开放,当代社会也没有通奸罪了,小三和二奶的现象也很普遍,只是属于“道德谴责”一个范畴之内。
古代社会封建思想比较严重,男尊女卑的观点使得古代官府对通奸行为是坚决打击的。通奸,就是“奸夫淫妇”,并且制定了严格的惩罚制度,惩罚手段是非常严厉的。
如上古时候《尚书》中就记载“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什么意思呢?“不以义交”,就是通奸,“刑宫”就是对男人和女人的隐私地方施加刑法,这都是生不如死。
各个朝代对通奸的惩罚秦朝时候,通奸又叫做“私通”,就是施加极刑,在法律上也规定捉奸者如果不告官的,可以杀掉。简单来说,对通奸的人施加私刑也是合法的,奸夫淫妇人人都可以诛之,这是非常严厉的处罚。
如在《史记·秦始皇本纪》中所载
“防隔内外,禁止淫泆,男女絜诚。夫为寄豭(即公猪),杀之无罪。”
大概意思就是,男女之间都都应该守贞洁。当女子发现丈夫出外私通,可以杀掉他也是无罪。在这里没有说老婆如何。但其实丈夫和一家女子偷情,两个人都应该判处死刑,可以处以私刑。
当刘邦建立西汉初期,也是“汉承秦制”,延续秦朝时候的法律,对奸夫淫妇也是可以用私刑杀之。,在汉文帝刘恒登基之后,以孝治天下。之后,他也有了仁慈之心,想着别杀奸夫淫妇了,就阉割吧。其实这一种也是很残酷的刑罚,不如一刀砍死比较快。
唐朝时候,唐高祖李渊的祖上有三分之一是突厥族的血统,少数民族的血统使得唐朝社会风气比较开放,性生活也比较自由。如高阳公主与辩机和尚通奸,女皇武则天与冯和尚通奸,上官婉儿和武三思通奸……
所谓上梁不正下梁歪。由于唐朝官僚贵族的性开放,社会中下层百姓也是性开放,通奸事情也是社会的风气,小三、二奶都是见怪不怪。如《西厢记》里的张生和崔莹莹的原型,就是唐代诗人元慎和表妹的偷情。戏剧里把偷情的情境描绘得美轮美奂,现在看来都是一种出轨的行为。其实,元慎不是痴情的种,是一个渣男。
由于社会风气对通奸是很默认,所以唐朝法律对通奸罪的规定也比较宽松。如唐朝法律规定“通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就是通奸者只判一年半,有夫就判两年,之后放出来之后,依然恢复自由之身。
宋朝时候的赵匡胤,也是一位仁慈的君主。他继承了唐朝的法律,奸夫淫妇也是享受唐朝一样的福利待遇,有了私情也没必要***或者遭受“宫刑”。可以看到,凡是富裕的朝代,对通奸就采取了宽容的态度。
在元朝时候,由于是外族人统治,对通奸都是采取仁慈的态度。之后,受到中原“男尊女卑”观念的影响,允许丈夫可以捉奸,并且对奸夫淫妇处以死刑,也就是说可以不告诉官府,然后施加私刑。当丈夫不想把出轨的妻子给杀死,可以把奸夫淫妇送到官府里,然后对不忠诚的妻子施加惩罚。惩罚的措施,一般都是脱下衣服打屁股,但规定不能超过八十大板,否则会出人命。
在明朝时候,朱元璋对“私通”上继续沿袭了元朝的法律制度,不过对打女人屁股大板做出了细致地规定“无夫奸杖八十,有夫奸杖九十”。
在清朝时候,清军入关之后,允许社会民间抓奸,然后可以把奸夫淫妇当场处死,与元朝的明朝法律规定是差不多的。在清朝增加了“诱奸”,又叫做“刁奸”。根据清朝法律规定,对诱奸的杖打一百下,也就是比通奸多打了十下”
民国时候的《暂行新刑律》第289条对通奸罪做了明文规定,和奸(通奸)有夫者,施加四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施加拘役。
对惩罚通奸的私刑措施受着儒家思想的“从一而终”思想的影响,古代对通奸行为也是一种不能容忍和严加制止的,并且可以用“骑木驴”、“侵猪笼”两种私刑做惩罚。
“侵猪笼”,就是把犯人放在猪笼里面,投放到河里,任其淹死。古代南方经常用这个方法处罚奸夫淫妇。“猪笼”原来是用来运输猪的工具,后来也是一种施加私刑的刑具。当族长或者长辈一旦知道有男女偷情或者通奸,就召集所有的本族人,然后把偷情男女都放在猪笼里。罪行轻的就在河里浸泡半天,罪行比较重就是把他们直接淹死。族长有决定一切事情的生死大权。
骑木驴,是一种非常痛苦的私刑。之后,在刑场上淫妇就被砍头处死。
打屁股,就是把淫妇的裤子脱去,露出屁股,当着众人的面施加杖刑,这也是一种非常侮辱性的惩罚措施,对妇女也是一种精神上的刺激,是一种精神上的侮辱。所以,打屁股的痛强过肉体上的痛,很多女人不是被打死,而是受不了心灵上侮辱,回家就自杀死了。
古代国外对通奸罪的惩罚中东的穆斯林国家信仰伊斯兰教,对通奸罪的惩罚是最严厉的。一旦发现有奸夫淫妇,女方处以死刑,男方就施加宫刑。
在古代埃及,如果一个女人犯下了通奸罪,就要把鼻子割掉。古罗马的处罚更具有创意,通奸的女子第一次就是被抓住,之后被判吃粪便的刑法。第二次抓住,就是被扒皮。如果低阶级的男子与地位高级的女子偷情,就要用火把阳具烧去。之后,高阶级的女人,也要施加相应的火刑。
在朝鲜对不贞洁的妇女,就要在脸上刺上烙印。
本文笔者是历史文化爱好者,渴望与喜欢历史文化的朋友探讨问题,在写作道路上共同成长共同进步,请点“四中国古代女子不结婚的惩罚
在古代经济发展,战争什么的都需要很多的人口,而最为严重的就是,如果15岁没有嫁人,全家人都要跟着坐牢。古代女子想要不结婚生子都是很难的。婚姻是一个人一生中的大事,不管是在古代还是在现代都是非常重要的。
现在很大岁数还没有结婚的人已经是很常见了,这对我们现在来说是很常见的现象,在古代那就是犯罪。
在古代经济的发展全靠人口,战争也是需要很大的人口的,所以国家才会逼迫人结婚。
在古代是没有法定结婚的年龄的,他们是有适婚的年龄,古代的女子在15到17岁之间就可以结婚。,男子也是差不多。
,如果女子到了15岁还不嫁人,那么家人也要跟着受到惩罚的,家人也要跟着坐牢,可见当时不结婚多么可怕。
而在西晋的时候,女子到了17岁,父母还没有把她嫁出去,那么,那些地方官员,就会帮她们找一个对象,逼着她们嫁人。而在唐朝的时候,
当地剩女数量是作为官吏考核的一个重要标准,如果官员想要升官,就必须要解决当地的剩女问题。
在汉惠帝的时候,为了鼓励人们生育,政府颁布了一项条例,
如果女子15岁以上到30岁都没有嫁人的话,要交600钱。按当时的价格换成粮食,那就是一个成年人吃一年的量
,所以说,想要当剩女,还是要付出很大的代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