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什么罪要诛九族?

社会奇闻 2023-03-15 18:12www.188915.com奇闻趣事
古代没有身份证,没有监控摄像头,更没有DNA技术,那些被满门抄斩、诛连九族的人,其实完全可以提前收拾行李逃跑,躲到深山老林里,带上一家老小偷偷苟活。
就像现代人的思维里,很多逃犯都会想方设法的躲避追捕,但古人很少却这么做,选择偷偷逃跑的人更是少数,难道是古人不害怕这种严格的惩罚吗?为何不选择偷偷转移呢?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想要清晰的知道深层因素,还得从基础的知识了解开始
01满门抄斩、诛连九族是什么意思?
古代的刑罚很多,其中最严重的的莫过于“杀头”,如果犯下了滔天大罪如造反、欺君之罪、犯上等,就有可能会被全家送上“刑场”,甚至是不管远近亲疏的亲戚都会被牵连,上下几代人都要被连坐,难以再翻身。
“满门抄斩、诛连九族”这种做法最初始于夏商时期的连坐法,在秦朝的时候被发挥到了极致,例如丞相李斯就被诛连三族,而明代的方孝孺也被灭了十族。那么问题来了,惩罚往往是针对整个家族的,但导火索是因为家里的某个人犯了罪,为何那些没有犯罪的亲属不提前逃跑呢?
在抄家之前,整个家族就被官府控制住了
在古代,很少有人会逃过满门抄斩的惩罚,因为还不等你知道消息逃跑,抄家的人就已经杀上门来了,因为在古代当官,文官一旦做大了,家属是要搬进京城生活的,而且皇帝还会根据官品大小,赏赐官员面积不一样的宅子。
这么做明面上是奖励臣子,实际上却是一种制约,为的就是防止大臣以下犯上,毕竟直系亲属都搬了过来,要满门抄斩,谁也跑不掉。尤其是武将,一旦出去打仗,其家眷必定留下当人质,为的就是防止武将谋逆。
很多人都看过《水浒传》,里面描述宋江劝降武将的情节就是这个流程,一些被梁山泊生擒的武将,宋江都会极力挽留,而这时武将们都会找个说辞,说自己的家眷在某某地方,实在无法与宋大哥某事。
但这时候宋江就会大义凛然让武将放心,说你全家老小都在都上山了,你可以放心了,其实这句活更深层次的意思就是,你要不投降,你的全家就会被我“咔嚓”了。
实际上满门抄斩的刑罚历史悠久,杀人要诛心,斩草要除根,早在我国的秦国,为了达到杀一儆百,彻底断绝不良念头,将罪恶扼杀在萌芽状态,商鞅变法过程中,本着巩固君主统治的目的,颁布法令,即便是最亲密的夫妻与朋友,也不能相互包庇,只要是犯了法,就要向政府检举揭发,互相监督。
按照当时的户籍制度,一个人犯罪,伍人连坐,一起受罚,而且在当时的部队中,为了防止逃兵出现,5个人一组,一旦一个人行为异常,逃跑的话,其余4个人跟着一起受罚。
后来随着刑罚的演变,逐渐出现满门抄斩,满门抄斩的意思是现有的所在的家族之内,一个不留,全家上下,男女老幼,不论主仆,全部都要遭受牵连,不过好在嫁出去的女儿,就已经不算在满门抄斩的范围之内了。
其实比满门抄斩,更恐怖的是灭三族,这三族包括父亲家里的人,母亲家里的人,儿子家里的人,其实就是以父亲、母亲、儿子为代表的三个家庭。
古代交通和通讯都不太方便。交通基本靠走,通讯基本靠吼。犯人被审判的过程往往都是机密,外人很难知道审判的具体结果。审判结果公诸于众之后,传播需要一段时间,传到罪犯家属的耳朵中也需要一段时间。
既然罪犯被判满门抄斩,官府或者朝廷必然会防止罪犯家属逃往。往往伴随着审判结果而来的不是立即公诸于众,而是捕快或者军队先到罪犯家中将其家属控制,一一斩杀。当这些家属知道审判结果的时候,已经很难再逃跑。
即使家属们提前知道了宣判结果,也很难逃出生天。古代时期,被满门抄斩的人往往不是一般人,要么罪大恶极,要么位高权重。这些人往往都住在城市中,逃出城池需要经过城门。
家属出逃之时,需要经过城门口。一旦有罪犯被判处满门抄斩,城门一定是重点防卫的地方。城门一旦关闭或者重点关注,罪犯的家属很难逃出城,最终也会被官兵或者捕快瓮中捉鳖。
,正是由于事发突然、信息不灵、家族心存侥幸、意想不到等原因,才让那些将被满门抄斩、夷灭三族或九族之家,不能逃跑或无法逃跑,最终也只能乖乖地罹灾受难了。

一古代停妻再娶什么罪

纠正下,古代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一人最多有仨妻子,也就是一个正妻两个平妻,虽然说古代重男轻女,但还没轻到什么都不管的地步啊!所以说呢这“停妻再娶”是重罪。

二古代僭越什么罪

逾制?说臣子,服装,住房,车辆,用品都有严格的规范,不能超过自己官职所允许的范围,超过了就叫逾制。
是逾制,记得当时和珅的二十条罪状里就有僭越逾制,好像就是因为他的新府邸用了和圆明园一样的石头,
大不敬是中国历史上的一种罪名,指对天子有不尊敬的言行(如不避君讳),通常为偷盗皇帝祭祀的器具和皇帝的日常用品,伪造御用药品以及误犯食禁,十恶之六。为唯一死刑,不可赦免。
(明朝比较宽松,一般官员辱骂皇帝是不会负责任的,顶多被降职。除了明朝其余的王朝都比较严苛,比如清朝。)
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三古代什么罪满门抄斩

可以跑掉,但跑了不等于就没事了。

在不少人的概念里,古代通讯技术低下,又没有什么人像识别和DNA检测技术,那些被处以是满门抄斩的人,完全可以利用这个漏洞,来一个一走了之。

只要在官兵前来抓之前,带上一家老小以及金银细软,跑路至深山老林或者隐姓埋名,甚至浪迹天涯,那绝对是能活下去的。

但实际的情况是,古代被处以满门抄斩的人,很少有逃跑的,大部分都是难逃一死。

那么,为何这些古代的犯人不偷偷跑掉呢?其实很简单,不是犯人们没想过跑路,而是跑了之后,就会相当麻烦。

甚至,比直接受死还要残酷,,犯人们才放弃了这个想法。

在解释这个问题之前,先来了解下什么叫做满门抄斩。

满门抄斩,顾名思义,就是在抄没家产的,还要将犯人全家集体斩首,这种刑罚,在古代历代王朝中,是最残酷的一种。

,在古代时期,满门抄斩还有一个名字,叫做“诛族”。

所谓诛族,是指将该犯人的族人全部诛杀,不过,在不同的朝代,对于诛族的具体定义也有所不同。

最早的时候,也就是先秦时期,诛族被称为“夷三族”,这三族包括姥、母、父三族,根据史料还有一种说法,是指姥、母父、兄弟这三族。

而在秦朝时,被史料明确记载的“夷三族”者,一个是丞相李斯,另一个则是赵高。

李斯在帮助秦二世胡亥登基后,朝政大权落入了赵高手里,而赵高为了巩固权力,诬陷李斯“谋反”,最终怂恿胡亥将李斯腰斩,并“夷其三族”。

除掉李斯之后,赵高逼迫胡亥自尽,立子婴为帝,结果被子婴反杀,同样也被“夷三族”。

秦朝灭亡后,这个“夷三族”的刑罚却被流传下来,汉代时不少人就尝到了其中滋味,像汉初功勋盖世的大将军韩信,也是被吕后下令“夷三族”而死。

随着朝代的更迭,“夷三族”也逐渐有所发展,涉及的成员从犯人的“三族”上升至“五族”、”七族“,辐射面更广,被处死的人更多。

而最令人耳熟能详的,就是我们经常在影视剧或者小说里看到的”诛九族“。

这九族的具体成员,普遍认为是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按照这种说法,基本上是将一个家族一网打尽。

由此可见,古代的刑罚制度是多么残酷,一人犯罪,全家遭殃。

到了明朝,明成祖朱棣更是“发明创造”了一个“诛十族”的说法,当时,建文帝旧臣方孝孺因宁死不愿归顺朱棣,惹得朱棣大怒,当庭下令诛杀方孝孺十族。

“孝孺在建文朝,以侍读学士直文渊阁。当靖难师入,以草诏不从,致夷十族。”---《明实录》

都知道诛九族是包括父、母、妻,那么这第十族又是什么人呢?据记载,当时朱棣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直接把方孝孺的学生算作一族,拉到刑场斩首。

了解完什么叫做满门抄斩,以及古代的株连刑罚之后,我们回到问题本身,就是这些即将被诛杀的人,也就是犯人的族人,为什么不提前偷偷跑掉?

没有人不珍惜自己的生命,俗话说蝼蚁尚且偷生,何况是一个大活人呢?他们之所以不跑,是因为知道跑了还不如不跑。

想偷偷跑掉也不是不可能,但这里有两个前提,一个是提前得到消息,另一个是贿赂地方官员。

提前得到消息,就是说在被抓之前,通过某种渠道,或者是有事先预感,从而做相应准备,带上家人老小逃走。

但这个前提基本上是行不通的,为什么呢?这就要说到古代信息的传递方式了。

古代传递一个信息,主要是依靠遍布全国的驿站,皇帝下达了一道指令后,就会通过驿站,传递到全国各地。

同样的道理,如果某个人被诛九族的命令被下达后,也是通过驿站传递。

而这里就有一个问题,在这个消息被传递到犯人所在的地方之前,是基本上不可能被提前知道的,既然不知道,那就没有逃生的机会。

至于说什么飞鸽传书或者八百里加急之类的方式,且不说犯人有没有使用这个的能力,即便是有,谁又会冒着违背皇帝诏令的风险,去给犯人通风报信呢?

所以,这个前提实现起来非常困难。

另一种是贿赂地方官员,也就是说,在得到被满门抄斩的消息后,花大价钱买通当地官员,从而不对自己进行羁押,这样就能让自己和族人逃出升天。

这种方式可行吗?答案是不可行。

第一,风险太大,第二,一旦这个官员被人检举放走了犯人,那么等待他的将是罢免官职,甚至被处死的结果。

所以,没人会这样做,也不敢这样做。

即使是这两个前提某一个成功,比如提前得到消息,但犯人们依然不会选择偷偷逃走,因为实在是太麻烦了。

,假设一个犯人有机会带着一家老小逃走,那么他至少需要一样东西,没有这个东西,他就会寸步难行。

这个东西在古代叫做”路引“,就是我们所说的通行证。

古代时,若是一个人想要远行,路引是一件必须要有的物品,没有路引,可能这个人连附近都去不了。

比如在明朝时,就规定了凡是”离家百里者“,就”须持路引“。

若是没有,那按大明律法,士兵就会被以逃军论处,平民则会被以”私渡关津“论处,每一项可都是大罪。

那么,可不可以办理一个路引呢?可以,就是手续有点繁琐。

还是以明朝为例,如果一个人想办理路引的话,需要向所在地的里长和甲长提出申请,等到他们核查无误后,再将申请递到州县进行复核。

并且,这份申请中,需要注明申请者的姓名、年龄、籍贯、住址等信息,还要写明为何申请路引,要去往哪里,何时回来等内容。

除了这些基础信息之外,明万历年间,路引还需要注明申请人的父母家人等信息,以方便各地进行查验。

”若州县为远行,照得本州县某百户某人,年若干岁,身长几尺,无须有须,方面亦或瓜子脸,面白或黑或紫等色,有无麻疤“---明万历年间刑部侍郎吕坤设计的路引要求

这样一份信息详尽的路引,单是申请起来就十分麻烦,而那些犯人因为犯罪,也基本上失去了申请路引的可能,所以,在知道没有路引的严重后果后,他们只能选择不逃跑。

除了路引之外,即便是侥幸犯人们侥幸逃了出去,也会面临更大的问题。

第一,犯人也是人,总需要吃饭住宿吧,住宿还好解决,随便一个荒山野岭或者是破庙之类的就能栖身,但吃饭就是一个大问题。

哪怕是你带着金银珠宝,但金银珠宝不能当饭吃,你得拿它来买或者是换食物充饥,但在古代,有句话叫做”十里不同音“,一个陌生的面孔突然出现,很容易被当地人警觉。

而警觉的结果,就是报官,报官之后,就会被抓回来归案。

除非是遇到那些当地的大财主或是有势力的人,得到他们的赏识或者是庇护,这样尚且有可能换来一条生路,但这种事只能是想想,现实中很难遇到。

为什么呢?因为古代早就有对于包庇以及窝藏罪犯的严厉惩处。

古代实行里甲制,每十户为一甲,每百户为一里,里长和甲长相互保识,并对所在地方进行监管,这就组成了古代最基本的行政单位。

如果在当地发现陌生流民隐瞒不报或是窝藏包庇的话,包庇之人就会有罪,根据明朝规定,只要是当地发生盗窃案件,无论是不是这个流民所为,那全部归责于此人,并且,对他包庇之人也会连坐。

若是发生更恶性的案件,那么官府第一个要查的,就是包庇流民的人家,届时,各种严酷刑罚就会轮番上阵。

在这种架势之下,没有人敢和官府对着干,所以也就不会包庇罪犯了。

那么,这些被处以满门抄斩的犯人,难道侥幸跑出去之后,就没有一点活路了吗?有倒是有,只是会活得很艰难。

比如,落草为寇,再比如出家当和尚。

但需要注意的是,落草为寇虽说听起来不错,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困难,山贼也不是谁想当就能当的,不仅要胆大,并且要心狠。

最主要的是,山贼本身就是一群亡命之徒,面对一群被迫逃命的人,尤其是那些带着一家老小,且还有家眷的犯人,他们的第一想法不是收留,而是抢掠。

可能入伙还没达成,就被山贼们吃干抹净了。

而出家当和尚同样也不容易,很多电视剧中,在涉及到一个人犯了重罪后,选择遁入空门就万事大吉,这种情况在古代并不现实。

为什么呢?那些大寺庙,里面的和尚都是有身份证明的,除此之外,要想出家,还需要有度牒,没有度牒,大小寺庙都不敢收留,不然就会引来官兵的围剿。

落草为寇不成,出家当和尚也实现不了,只剩下一条路,那就是逃到深山老林里离群索居,当一个野人。

但问题是,在深山老林里活着可不容易,豺狼虎豹、蚊虫鼠蚁,每一样都可能会要了人的命。

所以,古代那些被处以满门抄斩的人,即使是有可能跑掉,他们也不会逃走,因为在跑了之后,会遇到各种麻烦,这些麻烦会让他们生不如死,与其那样,还不如一刀来个痛快。


四古代谋反什么罪

我们现在所说的盗贼,是指盗者,贼是贬义,盖盗为不法行为,贼为品行之贱。但在古代盗和贼是两种性质不同而又相互关联的犯罪行为。

所谓“盗”, 《晋书·刑法志》云“取非其物谓之盗”。由于“取非其物”的方式不同,又把“盗”分为“强盗”与“窃盗”两种。《唐律疏议·贼盗律》之条注强盗,谓以威若力而取其财,先强后盗、先盗后强等。若与人药酒及食,使狂乱取财,亦是。窃盗人财,谓潜形隐面而取。

所谓“贼”,据郑玄的解释,“杀人为贼”,即故意杀人的行为。《尚书·尧典》中有寇、贼、奸、宄四种严重犯罪。在先秦时期,故杀与谋杀之间没有明显的区别,一般均称为“贼”;至秦汉时,开始分为“谋杀人”与“贼杀人”两种,贼杀人即故意杀人。史书云“杀人不忌”及“逆乱者”。除杀人贼外,还有“逆乱”贼。所谓的“逆乱”贼,主要指以武装形式进行反抗斗争的人民群众及统治阶级内部叛逆行为。那时候的人们已经把“盗”与“贼”看作是一种渐进的关系,经济反抗往往会转化为政治斗争,在“盗”与“贼”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如果说“盗”罪是“贼”罪的最初形态,“贼”罪则是“盗”罪的发展结果。自北齐之后,历代统治者都把“ 盗”与“贼”视为一体,在立法中合为一篇。

中国历代王朝都视治盗为“王者之急政”,将其纳入治国安邦方略,优先安排严惩盗贼的法律制度建设,故法家代表人物李悝说“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行于盗贼。”

《尚书·费誓》载“无敢寇攘逾垣墙,窃马牛,诱臣妾,汝则有常刑。 ”虽说这是警告军队的,但也说明西周时法律已有严惩盗窃之贼的规定。西周时,盗及杀人等重大犯罪,在闹市执行死刑,还要陈尸三日,即弃市。

李悝制定的《法经》规定“大盗戍为守卒,重则诛……盗符者诛,籍其家;盗玺者诛。”即便是在路上拾取他人遗失物的,与要处以刖行,因为这是“盗心”萌发的表现。春秋战国时期,门人多为刖者,与其严酷的法律有关。

秦有《捕盗律》,盗1钱至220钱,处以迁刑;220钱以上至660钱,黥为城旦;660钱以上黥劓以为城旦。至于5人以上的群盗,则“赃一钱以上,斩左趾,又黥劓以为城旦”。

秦末,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攈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九章律》分为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厩律。汉律规定“盗马者死,盗牛者加,所以重本而绝轻疾之资也”。

唐朝规定,强盗不得财徒二年,一尺徒三年,二匹加一等……伤人者,绞;杀人者,斩。其持杖者,虽不得财,流三千里;五匹,绞;伤人者,斩。

北宋初,宋太祖为缓和阶级矛盾,稳定政权,标榜“仁政”,曾多次更定“窃盗律”和“强盗法”,以减轻“盗罪”的处罚。又定“折杖法”,以杖作为流、徒、杖、笞的代用刑。并立“刺配法”,以贷杂犯死罪。此举皆有轻刑之意。而对强劫贼罪,特别是谋反、谋叛、谋大逆等直接威胁、损害皇权和国家根本利益的重大犯罪的处罚,则通过《宋刑统》中的附令敕进一步加重了。宋朝在司法实践中,以凌迟作为制裁盗贼的法外之刑。《宋史·刑法志》记载“凌迟者,先断其肢体,乃抉其吭,当时之极法也。”宋以后,元、明、清各朝都以凌迟作为绞、斩之上的法定死刑执行方法,“凌迟用之于十恶不道以上诸重罪,号为极刑”。

明朝在“一准于礼”的立法指导思想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为“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 ,使宽猛相济的刑事政策更为具体化,体现了封建社会后期法典中礼法关系的新变化。清人薛允升在比较《大明律》与唐律在定罪量刑上的不同特点时说“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

明代治盗之法的特点

1、 对强盗不再“以赃论罪”。明代刑法虽然沿用了六赃(监守盗、常人盗、窃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的分类法,但不再以强盗作为赃罪,这是因为强盗罪所侵犯的虽然是官私财产权利与他人的人身权利这双重客体,但主要的还是后者。,《大明律》规定凡强盗已行而不得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但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不再以赃物的多少为量刑标准。对犯监守盗、常人盗及受财枉法的,最高刑为死刑;窃盗、受财不枉法的,最高刑为杖一百,徒三年。

2、 对盗贼左右臂刺字。刺配是中国唐末五代以来出现的一种特殊的刑罚方法,为刺面与流刑两者的合用,并不附加杖刑。北宋,根据犯罪情性质和情节,刺面有大刺与小刺之分。淳熙八年又规定凡强盗抵死特货命之人,并于额上刺“强盗”二字,余字分刺两颊。刺配在制定之初,原为对死刑的宽宥,在实际适用中,范围日益扩大。元朝建立后,不仅全面继承了刺配之刑,而且将原来的刺面发展成刺面、刺左右臂、刺项及刺手背等多种方式,并将刺配广泛用于盗贼等犯罪。明清时废除刺面之法,改为刺左右臂。

3、 对盗贼“收充警迹”。《大明律》规定凡盗贼曾经刺字者,俱发原籍收充警迹。该徒者役满充警,该流者于流所充警。若有起除原刺字者,杖六十,补刺。

刺字是对盗贼的羞辱与惩戒,“盖欲令贼犯有所记认,犯案易于查拿,亦便于定拟,并使匪类咸知屡犯重罪,有所儆畏,法至善也”。即明示盗贼的身份,便于其逃脱后缉拿;以此为据,拟定再犯、三犯之罪。

所谓“充警迹”,就是盗贼被刺字后,被原籍收入“警籍”,打入另册,有别于编户齐民,做良善、贱恶之分。身犯徒罪之盗贼,役满之后,于原籍“充警迹”,而身犯流罪之盗贼,即于流放之所“充警迹”。

明末徐复祚对“充警”做了详尽的解读凡盗贼曾经刺字者,俱发原籍,收充警迹。警迹者,令其人戴狗皮帽,每月朔望赴所司查点,仍夜夜地方火夫逐更诘察在否。其门立小綽楔,高三尺许,署曰“窃盗之家”,令出入匍匐于中。凡遇儒学行乡饮酒礼时,令其长跪阶下,宴毕方放回。别慝之典,可谓严矣。

徐复祚认为此种做法,已将“恶贼”区别于“良善”,放逐于良民之意,贯彻到了极致,所谓“别慝之典,可谓严矣”。陈兆肆先生解释道,戴狗皮帽子,乃影射其“鼠窃狗盗”的贱劣之性;,利用“正礼俗,辟狱讼”的儒学乡饮酒礼之际,令其长跪阶下,宴毕放回,既使窃贼伏地聆听律例而“知所警戒”,亦使盗贼及观者生发“良善、贱恶有分”之感;,在其门首立小“綽楔”,署曰“窃盗之家”,令其出入匍匐于中,极尽羞辱之事。此处“綽楔”,系表彰贞节孝义等德行的牌坊或木柱,而以此书以“窃盗之家”字样,“旌淑”之具一变为“别慝”之资,其间具有强烈的反讽和羞辱意味。尤有进者,“窃盗之家”的字样,不仅辱及本身,且累及家人。,对充警迹之窃犯,地方还实施较严密的人身控制,除每月朔望地方衙门对之点卯,且地方火夫每夜“逐更诘察在否”。

明代法令也给“充警迹”者自新之路,若其表现良好,则可“除籍”和“起刺”。《大明律》规定凡窃盗已经断放,或徒年满,并仰原籍官司收充警迹。其初犯刺臂者,二年无过,所在官司保勘,除籍、起除原刺字样。若系再犯刺者,须候三年无过,依上保勘。有能捕获强盗三名、窃盗五名者,不限年月,即与除籍、起刺。

初犯、再犯者,二年或三年无过,可以废去“警迹”,起除刺字。若能立功赎罪,捕获强盗三名或窃盗五名者,则不限年月,立刻予以除籍、起刺。

清代的充警迹制度与明代有较大变化。,窃犯“收充警迹册”的管理制度日益松弛,明代于窃犯门首书写“窃盗之家”以“昭示劣迹”的做法,也已基本废除,清代更强调以盗捕盗。,清代予以窃犯自新的门槛,自乾隆以降一再提高,不仅取消了窃犯消极自新之法,也对窃犯的积极自新之法设定了诸多限制。


五古代什么罪才会死刑

人的生命,还包括了羞辱、报复等含义。死 刑种类很多,大多是很残忍的酷刑。其种 类有凌迟、斩首、绞、弃市、车裂、脯、戮、 炮烙、磔(音折)、烹、焚、枭首等。在这些死 刑中,有的是法定刑,如斩首、弃市、凌迟、 绞;其他的则是一些临时设置或使用的酷 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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