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的古代受刑 _古代房子 真实
真实的古代受刑图片,让你身临其境,感受那种痛苦。本书主要讲述了古代受刑的过程,以及各种刑罚的名称,并配有大量的图片,让你了解古代的刑罚。本书适合所有人阅读,包括成年人和儿童。如果你想了解更多关于古代的知识,可以看看这本书。本书的目的是帮助你了解古代的刑罚,并学习一些基本的常识。这样,你就可以避免犯罪,不会受到惩罚。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我们必须知道什么是盗窃。在古代,人们认为偷盗是一种罪行,所以他们被称为“贼”。
一、古代有哪些极其残忍的酷刑,让犯人生不如死,慢慢折磨死去?
优质答案1
若说酷刑,我们的先辈是一些极具创造力的人,有些时候是为了让对方说实话,有些时候却纯是为了报仇雪恨,在这冤冤相报何时了中也就诞生了以下几种酷刑。
腰斩最初腰斩行刑时用斧或钺,因为青铜毕竟要软些,不够锋利,必须做成斧钺,砍下去才有力度。待铁器普及后,刀渐渐在斩刑中唱起了主角。
不过随着"技术的进步",腰斩开始启用更顺手的铡刀,不仅刃利背厚,不易磨损,而且对杀人技术要求比较低。包龙图那著名的三口铡刀,其实并非电视上演的那种用途:把人头塞进去,刀起头落,仿佛中国式的断头台,而是腰斩时用的,把人截成两段,"手足异处"。
腰斩在行刑时,犯人必须脱光身上的衣服,使腰部裸露出来,伏在铡床或木、铁的砧板上,正是刀俎之间"我为鱼肉"的架势。
人的主要器官都在上半身,犯人被从腰部砍作两截后,还会神志清醒,过好长一段时间才断气。犯人的家属往往会打点一下刽子手,让他行刑时从上面一点的部位动刀,可以使犯人死快点;如果有人想要犯人多受点罪,就贿赂刽子手从下面一点的部位动刀,甚至将被腰斩之人上半截移到一块桐油板上,使血不得出,可使犯人多延续两三个时辰不死,真是残忍至极。
车裂裂古时称为辕或车辕。
车裂《周礼·秋官·条狼氏》中云:"誓驭曰车轘。"前人注解说:"车轘,谓车裂也。"可见,早在周代就已实行车裂之刑。
春秋战国期间,优质答案2
专注历史的中国小贱,与你分享。
废话不多说,直接进入正题,前方高能!
虎豹嬉春将罪犯扒光以后,和老鼠、猫一起装进麻布袋中,然后再往里面丢入鞭炮,扎紧口袋。
袋中的老鼠还有猫受到惊吓,会疯狂的撕咬罪犯的身体。大多数情况下犯人不会死亡,只会被咬得血肉模糊,然后再将犯人拎出来,往伤口上抹盐或者直接倒一盆盐水。
这种刑法大多数都是针对女性罪犯,才得名:虎豹嬉春
幽闭最早见于《尚书·名刑》,这种刑法也是针对女性,始于秦汉时期。行刑的时候,用特制的大木槌使劲敲打女子腹部,直到活生生把子.gong敲下来为止。
封阴顾名思义,这种刑法是针对不守妇道的女子。将丝线沁透猪血,在阳光下暴晒干以后,用此丝线将女子的那里严密缝合起来。
鼠刑这是古代罗马的一种残酷刑法。
将犯人扒光上衣,然后把老鼠丢进铁桶内,将此铁筒扣在犯人的肚子上。之后对铁桶尾部进行加热,桶内温度升高,老鼠出于求生本能,就会在犯人的肚子上打洞,那画面自行脑补吧。
铁梳子此刑法的发明者是朱元璋。
在行刑之前,先把犯人扒光,放到特制的铁床之上。然后用开水,往犯人的身上,从头到脚来回淋,直到把犯人的皮肉烫得发红发软。,此时人却还不会死。
随后,就用一把铁制的梳子,从犯人的脚部、手部等不致命的地方,开始一遍一遍的刷,就像刮土豆丝那样,直到犯人咽气。
蚊刑这种刑法始于管仲,初始是用来惩罚贪官污吏。
这个刑法很好理解了,将犯人扒光上衣,或是上下全部扒光。然后将犯人绑至于野外,蚊子较多的地方,如果是“花脚蚊子”则为上佳。
一到晚上,黑压压的蚊子就会覆盖全身。如果中途有人来驱赶蚊子,基本上会要了犯人的命。
因为吸饱血的蚊子会趴在人的身体上,只有少部分会掉落下来或是飞走。此时若驱赶蚊子,就会有新的蚊子接踵而至,那么早就奄奄一息的人,也许就会而亡,吸饱血的蚊子反而是一层护身甲了。
水银剥皮这是剥皮的升级版,我个人觉得这个应该是杜撰,说出来与大家分享一下。
传闻是由朱元璋发明的(老朱的爱好可真不一般),将人埋在土里只露出脑袋,然后在头顶用刀割一个十字,像香菇那样。轻轻的把头皮拉开之后,往里面悄悄地倒入水银。因为水银的密度大,下沉的过程中,会逐渐把人的肌肉和皮肤分离开来。
这个过程很痛苦,埋在土里的犯人会受不了这种痛苦, 一直不停挣扎扭动。,就会不小心“哧溜”一声,光溜溜的从皮肤里跳出来。
分享完毕,就我个人而言,上面这些刑法,蚊刑是我最无法接受的!你能接受哪种刑法?
二、古代有一个特别残忍的刑罚坐冰凳,它到底有多残忍?
优质答案1
所谓“坐冰凳”就是坐到冰块上。不是直接坐冰块,而是把犯人从温暖地方拉出来,脱光了衣服按到大冰块上。那种极度寒冷,相当折磨人,意志薄弱的人完全扛不住,无伤无痕,是刑讯逼供的必备佳品。
“坐冰凳”古代就有野史提到。有确切记载,受过“坐冰块”酷刑的是万墨林,就是杜月笙手下的掌柜。日军侵占上海后,杜月笙与戴笠中统合作,万墨林帮杜月笙做事,掌握着相当多的机密。日军和汪伪的特务机关“76号魔窟”,抓住万墨林,使用了各种手段想要让他说出机密,坐冰凳、老虎凳、刺刀戳。万墨林不愧是条汉子,他挺了下来。
说白了,“坐冰凳”就是古代版的“冰桶挑战”,就看现在,多少人有勇气试一下纯冰块的“冰桶挑战”?在古代酷刑中,这个算是比较温和的,只是痛苦一时,不至于有后遗症或者丢了性命。下面给看官们聊几个真正的酷刑(玩酷刑,欧洲中世纪才是祖师爷)胆小的就别看了,吓着您我可赔不起。
上图中这个名字很是人畜无害,叫做“铁梨花”。别看它,花纹做工挺不错,用起来可相当残忍。塞入犯人口中或者屁股,拧动前端,后端就会膨胀,将人的口中牙齿,全部挤碎,甚至下把都能掉下来。欧洲中世纪封建主们,惩罚散布谣言的异教徒犯人就用这个。
上图中这个名字更好,叫“快乐木马”,实际上是铁做的,看到铁马马背上的尖尖的钉子了吧,想象一下人坐上去,把铁马前后晃悠起来是个什么效果,用的时候犯人脚上还要拴上重重的铁块。这是用来惩罚,不守妇道的女人和家暴的男人。惨不忍睹啊 、不敢想象欧洲中世纪的人们怎么活下来的。
上面这个一眼就看出来很可怕,全是密集的尖钉。左边的叫“尖刺摇篮”,右边的叫“女巫王座”。看一眼就够毛骨悚然,这都是欧洲中世纪,审讯异教徒和女巫们用的,估计都用不上——看一眼就吓得“从实招来”了。“尖刺摇篮”可以更婴儿摇篮一样摇晃,上面在加个带钉的盖子,就变成了另一种酷刑“纽伦堡的铁处女”。
优质答案2
看到这个题目的时候,我不禁打了一个哆嗦,有种寒冬腊月被扒光了往身上浇冰水的感觉。
“坐冰凳”这个刑罚,简单来说,就是让犯人坐在用冰制成的凳子上。
具体来讲,一般这种刑罚都是在冬季施行,先将犯人带至一房间内,房间内有火炉,很是暖和,让犯人先在房里取暖。
等到犯人浑身暖洋洋,正觉得舒服的时候。把犯人带到户外,扒光所有衣服,然后绑好了按在冰凳上。
接着,审讯便开始了。
长时间坐在冰凳上,犯人的下半身就会因为温度骤降,血液流速减缓。直到,极度寒冷之下,犯人下半身血液将停止流动,令人恐怖的寒冷足以导致罪犯半身不遂,大小便失禁,如果犯人意志还是坚定无比,几盆冰水将随之从其头顶泼下。
研究表明,人的正常体温通常在36℃一37.5℃之间。人所感觉舒适的温度则是在19℃左右。而“坐冰凳”,将是对人体感知和器官的巨大挑战。
冰凳的对象主要针对的是女性,不知道有没有朋友听过“幽闭之刑”,也就是针对女性的“宫刑”。
明朝人王兆云曾在《碣石剩谈》中提到幽闭之刑
“用木槌击妇人胸腹,即有一物坠而掩闭其牝户,只能便溺,而人道永废矣。”
这种刑罚非常残忍,而冰凳之刑只要时间够长,也能达到幽闭之刑的效果。
相对来说,古代施行冰凳之刑比较少,毕竟冰块在古代属于稀罕物品,不可能将大量冰块浪费在犯人身上。
古代被施行冰凳之刑的人中,最有名的应该要属苏武。
苏武坐冰凳公元前100年,苏武奉汉武帝之命持节出使匈奴。
不幸的是,苏武此行却卷入了匈奴的内部斗争之中,眼看自己无法达成使命,苏武便想以死明志,他拔出短刀,刺向了自己。可能是上天怜惜,苏武竟奇迹般的被救活了。
匈奴单于见苏武才识过人,超凡脱俗,便欲劝他“叛汉归匈”,苏武哪里肯从。
匈奴人见好话说尽,也无济于事,那就只能用刑了,用的正是这“冰凳之刑”。
经历了残忍的“坐冰凳”,苏武竟顽强的扛了过来。,匈奴人拿他实在没办法了,如此意志坚定,爱国爱家之人,就让他去北海牧羊吧。
据记载,使用冰凳之刑最多的要属戴笠了,当年戴笠经常用这种刑罚来对待日本女特务。
在这里,我不知道该给戴笠点赞还是指责,朋友们你们说这事该怎么评价呢?
無月文化,品读经典,品味文化
三、剧中常有的残酷刑罚真实存在于历史上吗?
优质答案1
相信爱看美剧或者古装剧的朋友们,都对很多古代刑罚并不陌生,但恕我直言,很多展现于影视剧或电影里的刑罚,大多被弱化处理,因为不可能让观众直接看到最残忍血腥的部分,而往往出现于人类历史中的刑罚,没有最残酷,只有更残酷。
接下来,我就为大家盘点一些属于中国古代发明的酷刑,带大家进入一个与众不同的古代历史。
一、绞刑。
此刑并非中国首创,而是广泛出现于全球各地,但凡是有史可考的古文明中,均出现过绞刑的事例。
在古代中国,绞刑往往并非低级犯罪人士所能“享有”,反而属于一种皇室贵族赐于的自杀方式,因为在古代,百姓犯罪大多数情况下会被斩首,而皇室宗亲为了保留全尸与贵族荣誉,便会赐死绞刑,或要求其“自缢”。
如清朝大将年羹尧,被列大罪九十二条,于1762年被勒令自缢。
《新清史·本纪·世宗本纪》甲戌,廷臣议上年羹尧罪九十二款,得旨“年羹尧赐死,其子年富立斩,余子充军,免其父兄缘坐。”
再久远些,如晋国恭太子,在骊姬之乱中被赐自缢。
《礼记·檀弓》使人辞于狐突曰“申生有罪,不念伯氏之言也,以至于死。申生不敢爱其死。虽然,吾君老矣,子少,国家多难,伯氏不出而图吾君,伯氏苟出而图吾君,申生受赐而死。”再拜稽首,乃卒。是以为恭世子也。
比如八王之乱中的司马颖。
《晋书·卷五十九·列传第二十九》伪令人为台使,称诏夜赐颖死。
绞刑的民间叫法,便是上吊,也称吊刑,即用麻绳等绳状物,将人的脖颈勒紧,直至死亡,其中致死的因素极其复杂,并非大家所认为的窒息这一种,还包括如下原因
- 颈部大动脉受到外力压迫,使血管闭塞,最终导致脑部缺氧死亡(此种情况占据绝大多数)
———— - 有的受刑人虽然颈椎折断,但并不会立即死亡,而是因颈椎折断,导致中枢神经大量受损,因而死亡,严重者甚至会出现头部松弛掉落的极端情况,这种死因只会出现于被吊者突然失去脚下支撑,瞬间下坠受到巨大的重力伤害所致。 ————
- 当施刑者用吊绳圈套人的颈部后,会在受刑犯人的颈后打一个螺旋状绳結,当受刑犯人脚下支撑平板打开,身躯随重力猛然下落时,被绳索紧紧勒住的脖颈,便会随头部重量自然向后伸张,与绳结因身体重量下落时的牵引力形成反弹,这一瞬间强力,足以使人的颈椎与中枢神经断裂,从而达到快速致死的目的。 ————
- 气管闭塞导致窒息,虽然绝大多数人会以为这是绞刑致死的主因,但实际上恰恰相反,绞刑一般不会使人窒息,会发生气管阻塞导致窒息死亡的情况,在绞刑中发生的概率极小。 ————
- 因颈部神经受到强烈压迫,从而瞬间引起的心脏骤停,再加上犯人本身即是死罪,心脏骤停在短时间内可进行人工复苏,而死刑犯本身便是处决,所以在心脏骤停从而得不到救助的情况下,迅速死亡。
以上便是绞刑的具体死亡原因,但在我国古代,大多数死刑犯并不会受到绞刑,如我前文所说,绞刑在中国古代的出现形式,往往属于“自缢”,即是一种为保存全尸并在一定程度上保留名誉的处决方式。
如是皇家宗室成员,会被皇帝赐于自缢,以便保留名节。
最著名者,有唐朝时的杨贵妃,便是被唐玄宗赐缢马嵬坡。
而在西方国家,绞刑只是一种处决的刑罚,与中国古代相反,绞刑在西方代表着对于犯人最具侮辱性的极刑,如果有一个犯人是被绞刑处决,将会被视成是一种极不荣誉的死法,如果是西方国家的将军或者王权贵族被处以绞刑,那对他们最终是的荣誉来说,将是一种巨大的侮辱。
绞刑的最大意义,并不在于使人迅速死亡,而是因为绞刑能使犯人经历痛苦的时间达到最长,并不会像斩首等酷刑是在瞬间致死。
在被处以绞刑的过程中,受刑者往往会五官狰狞,身体与精神皆感受到难以想象的巨大痛苦,这个时间往往会持续数十秒乃至一到两分钟,经过公开处刑,围观者在观看犯人痛苦受刑的过程中,会感受到强大的压迫力,能够形成警示作用,所以绞刑的真正意义,便不至于处决,还要通过公开处刑的方式,在社会上形成一定威慑。
绞刑在西方所用居多,因绞刑为宗教所常用,具备一定的宗教背景,涉及话题较为敏感,所以本文不再赘述。
二、膑刑。
膑刑,也称“刖刑”,古代肉刑之一。
顾名思义,即是用利器直接剔除人类膝盖骨的酷刑。
具体为砍去受罚者左脚、右脚或双脚的刑罚,所以通常情况下,被称作“刖刑”,只有在特殊时期或特定情况下,例如剔除膝盖骨时,才会被称作“膑刑”。
在夏朝时,因刖刑主要被用作剔除人的膝盖骨,故称膑刑。
而到了周朝,则称刖,此时刑罚已不再局限于剔除膝盖骨,而改为双脚或下肢。
秦朝则称斩趾,即斩断双脚。
《史记·五刑》黥辟疑赦,其罚百率,阅实其罪。劓辟疑赦,其罚倍洒,阅实其罪。膑辟疑赦,其罚倍差,阅实其罪。宫辟疑赦,其罚五百率,阅实其罪。大辟疑赦,其罚千率,阅实其罪。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膑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命曰《甫刑》。
《尚书·吕刑》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劓辟疑赦,其罪惟倍,阅实其罪。剕辟疑赦,其罚倍差,阅实其罪。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阅实其罪。大辟疑赦,其罚千锾,阅实其罪。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
此处五刑,为西周初年五刑,即墨、劓(yì )、剕(fèi )、宫、大辟。
墨刑指在犯人脸上刻字或图案,再染上墨,作为犯人标志。
劓刑指割去犯人鼻子。
剕刑指斩断犯人的脚,或单脚,或双脚。
宫刑对男女都有,相信很多人都懂,不再展开赘述。
大辟隋朝以前对于死刑的通称,凡是能直接致人死亡的刑罚,通称为“大辟”。
说完五刑,再回到刖刑上来看,无论如何,此刑法也极度不人道,因为受刑者将会是在完全处于意识清醒的情况下,被以外力缓慢的剔除膝盖,如战国时期著名军事家孙膑,便曾受此刑。
《史记·卷六十五·孙子吴起列传》膑至,庞涓恐其贤于己,疾之,则以法刑断其两足而黥之,欲隐勿见。
膑刑的实施有其私密性,一般而言不会公开行刑,更不会致人死亡,而是会在隐秘的场所,对犯人进行严刑拷打时所用,但对犯人的心理及精神打击巨大,身体上的伤痛将难敌心灵上的长期痛苦,此后一生中,受刑时的场景会伴随此后余生,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深受折磨,对于其本人来说,更是难以提及的一段痛苦回忆,身体上的痛苦即使能痊愈,能够忍受,但痛苦的折磨,却是陪伴终生。
令有一种说法,是说膑刑由刖刑演变而来,因为刖刑是斩断人的双脚,装上假肢仍可勉强行走,但膑刑却是完全将人的膝盖骨去除,绝无再走路的可能,刖刑比之膑刑较轻,而膑刑则更为严重,乃至完全剥夺人的行走能力。
再说几种在古代较为常见的刑罚,在西周之前,曾兴起一种残酷至极,乃至无法形容的残忍酷刑,名为汤镬。(tāng huò),也称烹刑。
从字面意义上来解释,正是大锅煮开热水,用来烹煮犯人。
《汉书·刑法志》增加肉刑,大辟有凿颠、抽肋、镬亨(烹)之刑。
结合我前文所说,大辟即是死刑的通称,而汤镬便是大辟中所含刑罚之一,由此可见,烹刑便是将人活生生放入汤锅内烹煮到死,此刑法不可谓不严酷,甚至极度有违人道,也被后世朝臣视作明志之词,即”如果臣做不到什么什么,甘愿受汤镬之刑“,”如果臣做错了什么什么,甘愿受汤镬之刑“等,如著名的战国权臣蔺相如。
《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臣知欺大王之罪当诛,臣请就汤鑊。”
古代五刑之黥例,又称墨刑,
如上文所说,主要是用刀具或利器,在人脸部刻出字体伤痕,或刻出图案,之后再用墨汁涂抹在伤痕之上,其墨汁更是用特殊方法研磨制成,具有永不褪色的效果,如此犯人脸上的文字或图案,便会带其终生,直到身死,以体现其犯人身份,并警醒世人。
而这种犯人,将会被放回原籍,常常会经受旁人街坊的冷眼与谩骂,更会遭受各种屈辱,直至郁郁而终。
在汉代以前,墨刑主要用于犯罪程度较轻的犯人,主要施刑部位为脸与额头,后来逐渐被用于奴隶脸上,用来代表隶属于哪一位奴隶主,或突显其奴隶身份,也时常用于盗窃犯脸上,或随死刑等酷刑辅助实施,总而言之,墨刑的最重要作用并不在于脸上的痛苦,而在于一种象征,即使一个人被放出狱,但也会因为脸上的标志而受尽社会冷落与歧视,这才是最为痛苦之所在。
在后世,墨刑也被称为刺配,即在脸上刺字后发配边疆,如《水浒传》中著名人物豹子头林冲,便是脸上被刺字后,发配沧州。
斩刑,众说周知,即斩首之刑。
古代不期,还分为腰斩于斩首。
腰斩,顾名思义,即用重斧将人体横腰斩断。
此刑法在秦朝时最为常见,犯罪者常会被带往闹市或人流熙攘处,公开处刑,目的也是在于威慑旁人,残酷性最大,警醒效果自然也是最大。
《晋书·石季龙载记上》季龙志在穷兵,以其国内少马,乃禁蓄私马,匿者腰斩。
《秦并六国平话》卷下李斯、李由虽无罪犯,枉受其罪,只得枉招……遂具五刑,论腰斩咸阳市。”
斩首则是我国古代最为常见的死刑,往往杀人犯都会受此刑法,最著名的施刑地当属清朝时期的京城菜市口,见诸史料,砍斩之刑也被称作斩刑,西周以前,主要的死刑便是烹刑,而西周以后,尤其是周穆王以后,随着社会矛盾进一步加剧,周穆王为巩固统治阶级利益,缓和民间矛盾,便命吕候制定刑法,名为《吕刑》,废弃旧时的烹刑等残酷刑法,改为五刑,即前文所说的墨、劓、剕、宫、大辟。
依照犯罪程度来定罪,从而决定使用哪种刑罚来惩戒犯人,此前最严重的刑罚便是烹刑,而制定吕刑以后,最严重的刑罚便由“大辟”取代,如腰斩,斩首,皆是大辟中的死刑。
但腰斩与斩首还有一个最大的不同,腰斩实际上并非将人一刀两断如此简单,还要对人的腰部脏器进行实质性的破坏,过程之复杂,场景之血腥,往往使观者晕厥,闻者心惊,所以此处不再展开赘述。
杖刑,此刑法为隋唐以后的五刑之一,最早始于东汉,当时对于杖刑有较为清晰的分等,共分为三等,即大杖﹑法杖﹑小杖,根据犯人的犯罪程度来决定杖刑。
一般为“去衣受杖”,即先让犯人脱掉衣物,光膀上身,再用权杖,或大荆条,大竹板,以及棍棒等“杖物”,抽打或捶打人体背部,臀部,腿部,一般以五十下为起,上不封顶,一般情况下只是皮肉之苦,但也有犯人在被打途中暴毙或猝死者,则属于概率极小的罕见情况。
在隋朝以前,主要惯用的刑罚是鞭刑,但鞭刑常常会实施过当,致使犯人死亡的事情屡有发生,隋朝结合社会环境以及各方面综合要素,决定废止鞭刑,改用杖刑,并对杖刑做出了明确标准,共分为五等
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
外加“凡所犯重于五十笞者,则入于杖刑。”
苔即是竹板或荆条的统称,属于较轻的一种刑罚,而杖刑的标准之一,便是如果判处犯人的犯罪行为超过笞刑五十的程度,便自动改施杖刑。
到了唐代,更进一步对杖刑做出了明确规定
杖皆削去节目,长三尺五寸。
讯囚杖,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二分二厘。
常行杖,大头二分七厘,小头一分七厘。
笞杖,大头二分,小头一分五厘。
并规定决杖者背、腿、臀分受。
杖长短粗细,不依令者笞三十。
——————《唐令拾遗·卷三·狱官令 》
上文中引用的“节目”二字,意为
树木与枝干交接的地方称之为“节”,树木纹理纠结不顺的地方称之为“目”
《吕氏春秋·举难》尺之木必有节目,寸之玉必有瑕瓋。
所以我们大可理解为,唐代的杖刑规定为将仗木的节与目削去,只留平滑的一根仗棍,长三尺五寸,如果是审讯囚徒的仗棍,则分大头小头,以此类推,且对受刑部位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即背、腿、臀分受。
到宋朝时,杖刑又得到进一步演变,与流刑或徒刑,乃至死刑相结合,属于一种附加刑罚。
比如流刑,即是流放之刑,在将犯人流放之前,要先仗打三十,再发配边关。
《宋史·刑法志》
凡流刑四加役流,脊杖二十,配役三年。
流三千里,脊杖二十。
二千五百里,脊杖十八。
二千里,脊杖十七,并配役一年。
再简单说一些并不常见的特殊刑罚加以补充
1、贯鼻,贯耳
此两种刑罚较为相近,即将人的耳朵或鼻腔,用铁链穿透,视犯人所犯罪行不同,铁链长度也会不同,因而会使人受到铁链重量下坠,整日保持异常痛苦的姿势。
《易林·明夷之讼》汉·焦赣穿鼻系株,为虎所拘。
2、夷三族
此刑始于秦汉,一般判罚特大重罪者,如谋反谋逆等十大恶名,比之个人极刑更加残酷且毫无人道可言,只要犯特大重罪,但凡家中人丁,一概不留。
《史记·秦本纪》文公二十年,初有夷三族之罪。
《后汉书·杨终传》秦政酷烈,一人有罪,延及三族。
刑太过复杂,且具体“三族范围”各个朝代均不统一,更涉及敏感词汇,便不再此展开来讲,望各位谅解,谢谢。
不过史书中确有简要提及
《史记·秦纪》父族、母族及妻族。
3、车裂
即用绳子前后绑住马匹与人的四肢,通过马匹不断的向前拉扯,从而将人体撕碎。
这在古代也是属于斩法的一种,只不过并非使用刀具,行刑的主要途径是通过马匹与绳索。
《说文解字》车裂,斩法也。
车裂常用于惩罚罪大恶极者,或是谋反的权臣重卿。
《周书·文帝纪上》轘裂贼臣,以谢天下。
《隋书·刑法志》其尤重者,行轘裂枭首之刑。
再补充说明很重要的一点,民间大众对于车裂有着很深的误解,我相信大多数人都听说过“五马分尸”这个词汇,实则车裂与五马分尸之间的关系有些误解,因“车裂”之刑中的“车”字,是古汉语中“尊”的演化过程中因为民间讹误而演变成的“车”,并非常识意义上的马车或汽车。
最早的车裂,又称轘裂,是使用牛来拉扯五辆车,从而施刑。
《周书·文帝纪上》轘裂贼臣,以谢天下。
虽然“五马分尸”所形容的场景,与车裂基本一致,但实际上这个词最早出现于小说《东周列国志》中,历朝历代的官方皆未使用过“五马分尸”一词。
,寻常所说的“车裂“重点并非是用马还是用牛,而是用”车“,所以才叫轘裂。
于是五马分尸一词,和真正的轘裂有些出入,但现今流传太广,也已经没人在意这些事情,不过要真的考究的话,实则车裂还是以轘裂为准,而不会以“五马分尸”为准。
,古代的刑罚千千万,仅凭我一言,自然难以详尽,古人对于犯罪者的痛恨,比之今日有过之而无不及,但现代社会讲究人权,更是法治社会,这些古代的酷刑便被社会发展与历史前进所淘汰,归根结底,很多古代酷刑都是特殊时代背景下的必然产物,具备特殊的时代意义,更存在着许多弊端,甚至说成是反人道也不为过。
而今天的人类社会,早已有法律制裁犯罪者,刑罚方面也有相关严谨完善的法律来制定,但不论刑罚的方式如何变化,目的始终一致,无外乎惩戒犯罪者,并对有犯罪之心的人群加以威慑,最终目的也都是为了能让人类社会变得更加美好。
所以在此我建议
遵纪守法,共创和谐社会,才是唯一不变的千古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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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新清史·本纪·世宗本纪》甲戌,廷臣议上年羹尧罪九十二款,得旨“年羹尧赐死,其子年富立斩,余子充军,免其父兄缘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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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檀弓》使人辞于狐突曰“申生有罪,不念伯氏之言也,以至于死。申生不敢爱其死。虽然,吾君老矣,子少,国家多难,伯氏不出而图吾君,伯氏苟出而图吾君,申生受赐而死。”再拜稽首,乃卒。是以为恭世子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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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书·卷五十九·列传第二十九》伪令人为台使,称诏夜赐颖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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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记·五刑》黥辟疑赦,其罚百率,阅实其罪。劓辟疑赦,其罚倍洒,阅实其罪。膑辟疑赦,其罚倍差,阅实其罪。宫辟疑赦,其罚五百率,阅实其罪。大辟疑赦,其罚千率,阅实其罪。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膑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命曰《甫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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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书·吕刑》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劓辟疑赦,其罪惟倍,阅实其罪。剕辟疑赦,其罚倍差,阅实其罪。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阅实其罪。大辟疑赦,其罚千锾,阅实其罪。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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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记·卷六十五·孙子吴起列传》膑至,庞涓恐其贤于己,疾之,则以法刑断其两足而黥之,欲隐勿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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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书·刑法志》增加肉刑,大辟有凿颠、抽肋、镬亨(烹)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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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记·蔺相如列传》“臣知欺大王之罪当诛,臣请就汤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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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书·石季龙载记上》季龙志在穷兵,以其国内少马,乃禁蓄私马,匿者腰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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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并六国平话》卷下李斯、李由虽无罪犯,枉受其罪,只得枉招……遂具五刑,论腰斩咸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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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令拾遗·卷三·狱官令 》杖皆削去节目,长三尺五寸。讯囚杖,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二分二厘。常行杖,大头二分七厘,小头一分七厘。笞杖,大头二分,小头一分五厘。并规定决杖者背、腿、臀分受。杖长短粗细,不依令者笞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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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氏春秋·举难》尺之木必有节目,寸之玉必有瑕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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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刑法志》凡流刑四加役流,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脊杖二十。二千五百里,脊杖十八。二千里,脊杖十七,并配役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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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林·明夷之讼》汉·焦赣穿鼻系株,为虎所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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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记·秦本纪》文公二十年,初有夷三族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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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汉书·杨终传》秦政酷烈,一人有罪,延及三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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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文解字》车裂,斩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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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书·文帝纪上》轘裂贼臣,以谢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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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书·刑法志》其尤重者,行轘裂枭首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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