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最残忍的刑罚挠脚心(最痛苦的挠脚心 **

社会奇闻 2023-03-15 08:59www.188915.com奇闻趣事

世界上最残忍的刑罚挠脚心个世界上最残忍的刑罚挠脚心,就是把犯人的脚放在木板上,然后用绳子绑住脚,让犯人在木板上不停的磨脚心。

1、古代中羽毛是什么刑罚?

笑刑。相传古代有刑罚名曰“笑刑”,以羽毛或其它软物挠其脚心,犯人会大笑不止。

其实所谓的笑刑就是挠痒痒。而据说这个刑罚最早出现在汉朝,我们都知道古代等级分明,皇族自然和普通人不一样了。就算是他们犯罪,受到的惩罚也不能和普通人一样。

相传古代有刑罚名曰“笑刑”,以羽毛或其它软物挠其脚心,犯人会大笑不止,尽管此刑不似以往那些刑罚可怖,但犯人也常常笑的喘不上气,脑部缺氧,十分痛苦,在混乱之中,供出罪状。

可是您若信,就嫩了,西方有人专门做过实验,证明人在极度恐惧、悲观、无助等情况下,是根本无法发笑的,平时的一些引起发笑的敏感神经处于紧绷状态,根本不起作用,就算你挠死他,他也笑不出来。,“笑刑”绝对是个幌子,根本就不切实际。

既然不起作用,为何古代还延续此刑呢?其实,最主要目的并不是为了让对方笑,而是以赤足的方式羞辱对方,这种刑罚多用于女犯。《古今刑罚考录》中有记载,古代之时,女子三从四德,不许将双足展示于人,双足乃是属于隐晦之物,除了自己的夫君之外,他人不得见。而古代女子多裹足,以此为美,古代文人墨客以及登徒子们以“莲”为美,专爱把玩三寸金莲。自宋朝之时,每逢热闹庙会,还要举行“品莲会”,女子攀比三寸金莲,胜出者为“莲中之魁”。

由此可见,在古代,女子的一双脚是多么的重要。正是因为如此,女子这双脚便成为男子们意淫的物件儿。举凡女犯,有姿色者,拿到大堂之上,县令必让衙役脱掉其鞋袜,使露双足,供人观瞧,不少腌臜之辈趁机摸上几把,便是人生一快事。而用羽毛挠其脚心,正是以此羞辱对方。这只不过是种下作的手段罢了,并不是为了让对方笑,在那种环境下,换做谁也笑不出来。

无独有偶,在西方,也有这种刑罚。相比东方,更为残酷。西方人会将犯人固定好后,在其脚底板涂上盐水,而后让山羊来舔。山羊的舌头十分粗糙,而且有个特点,从不知道停。最终将犯人脚底板皮肉舔破,但仍不会停,反倒对混合盐水的血水十分喜好,直到行刑者牵开,要不然这只羊会一直不停的舔啊舔。

可想而知,犯人会经历怎样一个漫长的痛苦,西方人常以此来对付女巫,实则也是一种虐待加羞辱的惩罚方式。

2、世界上有哪些残忍的刑法?

世界最残忍的刑法是冷漠

3、古代有哪些极其残忍的酷刑,让犯人生不如死,慢慢折磨死去?

酷刑的种类十分繁多,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精神折磨与肉体折磨。这里主要指肉体折磨,现在为大家一一列举。

凌迟

凌迟,或称陵迟、寸斩、磔刑,俗称千刀万剐,碎尸万段,是最残酷的死刑之一。凌迟是指刽子手把受刑者身上的皮肉分成数百至数千块,用小刀逐块割下来。受刑者往往要忍受数小时的痛楚才会气绝身亡。而且,行刑很有讲究,如果受刑者立刻死亡,或刀伤不正确,则说明刽子手行刑失败,刽子手也可能会受罚。此刑罚主要在中国古代实施,但西方也有类似的记录。

在西方,罗马帝国君士坦丁大帝时,曾下令对女巫采用铁钩将骨肉分离至死亡的刑罚,类似凌迟。中世纪欧洲有以铁梳切掉皮肉的死刑,16世纪日耳曼地区仍有实施。

中国从五代开始出现凌迟,凌迟与春秋时期的“醢”处决尸体不同,是以活人执行。元代凌迟120刀为限。至明清时达至顶峰,用刑广泛。明武宗时,宦官刘瑾被施以此刑,据说割了三天三夜。此刑罚主要针对叛国者,明成祖朱棣也将许多帮助明建文帝朱允炆的忠臣处凌迟之刑。

由于凌迟过于残酷,历代以来均有不少人主张废除,包括南宋时的诗人陆游以及清朝同治年间的英国驻华支使使馆参赞威妥玛等人。最终,在1905年,凌迟和其他极刑一起废除,但1907年仍有执行记录。

与其他死刑一样,部分犯人会在被送往刑场前,先游街示众。到了刑场,会把犯人捆绑在刑场上,通常是一条柱子上。与其他古代死刑酷刑一样,大部分的凌迟行刑容许百姓围观,有时甚至可以站得非常接近受刑者。有部分百姓更以看人受凌迟为乐。

部分受刑者,不论男性或女性会被脱下全身衣服,让其全身,包括性器官暴露于群众目前。只有小部分受刑者可以保留一些衣物掩盖重要部位。这做法的其中一个目的,是对受刑者的一种凌辱。

行刑时,施刑者多以渔网网住受刑者,再顺着鱼网轮廓,以小刀把受刑者身上的皮肉逐块割下。受刑的刀数不是一个固定的数目,因受刑者而异也因朝代而异。宋朝时只割八刀至一百二十刀。割之前会先打断犯人四肢,防止其反抗,之后再割咽喉,防止其痛苦吼叫。

到了明朝时往往超过千刀,甚至达三千刀之说。王明德说“凌迟者,其法乃寸而磔之,必至体无余脔,然后为之割其势,女则幽其闭,出其脏腑,以毕其命,支分节解,菹其骨而后已。”,“千刀万剐”至此名实相符。邓之诚《骨董续记》卷二“寸磔”条有云“世俗言明代寸磔之刑,刘瑾四千二百刀,郑鄤三千六百刀。李慈铭日记亦言之。”但据记载刘瑾实际上共被割了三百多刀,本计划3357刀分三日割完,第一天357刀,割10刀休息一下,待刘瑾苏醒后再割,但割到第二天刘瑾已一命呜呼。

倘若割多或割少了刀数、或者死囚的断气时间不当,刽子手都可能会受罚。理论上凌迟要割至一刀时,犯人刚好断气;但亦有传说家属有时可以买通刽子手,一刀就把心脏刺破,提早结束犯人的生命以减少痛楚。下刀次序亦有一定的限制若果是女性犯人,先从乳头开始,再把双乳割下,然后才割胸肌,接着割生殖器;如果是男性犯人,割完胸肌,会接着割生殖器;然后轮到大腿、双臂、腹肌、臀部。割耳、鼻、眼、唇。下刀的时候助手负责报告刀数,割下来的皮肉,放在桌上排列出来等待验查;但亦有丢到地上,甚至是卖给旁观的群众。明武宗的宦官刘瑾,受刑后割下的皮肉,便被以一文钱的价钱卖给围观的民众。到了清末,残肢会被放进一个篮内示众。有时凌迟以后会再以利刃枭首,用巨斧锉尸。

后期,部分受刑者会先被施以鸦片,以保受刑者的清醒,延长其痛苦。清末则有“八刀刑”之方法,下面所提及的符珠哩的受刑便属这方法。这个方法的所有动作均由左边部位开始,之后才割右边相应部位。先割胸口,之后割肱二头肌,接下来则是大腿,再之后是割手臂至手肘,之后则是割小腿,一刀是枭首。头颅会被吊起,和放在篮内的残肢一起示众。

绞刑

绞刑分为“吊死”和“勒死”两种。“吊死”,是指以将人的颈部吊在半空,以其自身的重力,拉紧颈部绳索,从而引起死亡。“勒死”则是以绳索勒住人的脖子而使之窒息而死。

一般而言,把受刑者吊在树上或梁上是最简单的方法。这种方法亦称为上吊。现时执行时通常将犯人双手反绑,站在活门上(韩国的绞刑是坐在活门上执行的),黑布蒙头(在日本的绞刑多数是用白布条蒙眼,而昔日英国则用白色的头套),然后在颈子系上绞刑绳。当执行者拉开活门,犯人就会颈椎折断致死。

古代刑法及其残酷,尤其是针对女人的刑法,更是变本加厉。

女子在古代社会本就地位低下,如有作奸犯科,等待她们的刑法当真是生不如死,在这里就讲几个典型的刑法。

拶刑

喜欢看古装戏的朋友对这个刑法应该非常熟悉,其实就是用一种夹子夹住女犯的手指,然后两个衙役向不同方向一拉,瞬间女犯手指血流如注,疼痛钻心。

拶刑又叫拶指,女人如果受了此刑,双手基本上就算是废了,在那个桑农为生的社会,就算是有幸出狱,也基本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

但拶刑还算是轻的,接下来的刑法才真的叫做生不如死。

杖刑

很好理解,就是屁股挨板子的刑法,用到女人身上,便有了新花样。

古代有明文规定,女人挨板子必须“去衣受杖”,就是当众脱光,然后挨打。

具体的过程就是先贴出告示,告知百姓,某时某地,有女子接受杖刑。

杖刑之前,受刑女子便被脱去下衣,在众人面前,名曰“亮臀”,在受刑完毕后血次呼啦的,还要抬到外面给人看,名曰“卖肉”。

极尽凌辱之能事,很多女子受了此刑当场碰壁而死。

骑木驴

这个刑法是针对奸情杀夫的女人,撮合奸情的女性也算。比如《水浒传》里,潘金莲被武松宰了算是便宜了,撮合奸情的王婆可惨了,就受的骑木驴之刑。

骑木驴,具体说来,就是有一根横着的木桩,上面有一根超长的木柱,具体有长呢?

这么说吧,受刑的时候一般是用绳子把女子吊到半空中,然后将刑具上的木柱对准其下体后,松开绳子,木柱深入身体,“自口鼻穿出”,算算有多长?

最恐怖的是,受刑女子“常数日方气绝”,这是一种怎样的煎熬?

幽闭

不要以为是关小黑屋,事实上的幽闭可不是关起来这么简单。

该刑法也是针对淫乱罪名的女人,虽然可能不会像骑木驴那般死去,但也是生不如死。

具体的施刑方法也非常简单粗暴,就是不停的捶打女犯的下腹部,最终导致其子宫脱垂,终生再难婚娶生产。

古代的刑法严酷至极,尤以对女子的刑法最为可怖,看了这些,是不是觉得生在新社会是多么的幸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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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凡是酷刑,基本上都是比较残忍的,都能让犯人生不如死,饱受各种各样的折磨。古今中外的酷刑琳琅满目,大多以折磨犯人的肉体为主,主要就是带给犯人以肉体上的疼痛,也有不少酷刑带有羞辱意味。

先来聊聊我国历史上的酷刑吧。

我国历史上的酷刑非常多,最为有名的非凌迟莫属,所谓凌迟,就是刽子手用小刀,一刀一刀从犯人的身体上割下肉来,期间犯人神智清醒,能清楚地看到自己身上的肉被刽子手一刀刀割下,其残忍程度可想而知。

和凌迟类似的是腰斩,所谓腰斩,指的是用重斧从犯人的腰部将犯人砍为两截,因为人的器官主要集中在上半身,因而受腰斩的犯人不会立即死去,往往在被腰斩后的一两个小时内才会死去。在此期间,神智清醒的犯人能看到自己只有半截身体,并且腰部还传来阵阵剧烈的痛感,所以腰斩同样很残忍。

再比如灌铅或者灌锡。简单来说,就是将融化了的铅或锡从犯人的嘴部倒入,铅的熔点为327摄氏度,锡的熔点是232摄氏度,不管是铅还是锡,都能让犯人在痛苦中死去。

还有就是明代东厂常见的梳洗,先用滚烫的开水倒在犯人身上,接着再使用铁梳子在犯人身体被开水浇盖的部位来回梳洗。

有一种专门针对女性犯人的骑木驴。这种酷刑专门用于惩治犯了通奸罪的女性,受刑前先褪去女犯全身的衣物,然后由衙役将其捆绑妥当后,将其双腿分开,对准木驴背上的粗木棍放下去,再用将女犯的双腿捆绑在木驴的两侧,以防止其因受痛而挣扎。

中国古代的酷刑称得上是琳琅满目,上面只是其中很少很少的一部分。欧洲等地区的酷刑同样很残忍,能让人慢慢受折磨而死。

例如鼠刑。

鼠刑,也叫老鼠刺激。具体的操作为

先将受刑者捆绑在特制的长椅上,使其动弹不得,施刑者将十几只饥饿的老鼠放在一个倒扣的铁皮桶中,用束带固定好,保证铁皮桶和受刑者的肚皮间没有任何的空隙。

接着,施刑者会在铁皮桶顶部倒上一些烧红的木炭,此时饥饿且受巨热刺激的老鼠,就会四处逃窜,因为无法逃出铁皮桶,老鼠就只能啃咬犯人的腹部或肚子,会钻进受刑者的身体,咬开受刑者的肠道和胃部,不断尝试在犯人身上寻找逃生通道。

还有一种是笑刑。

笑刑没有并不血腥,但同样会让犯人饱受折磨而死。行刑前,先在犯人的脚心或者其他敏感部位涂上糖水、盐水、蜂蜜等,然后牵来一头山羊舔舐。山羊粗糙的舌头往往会让犯人忍不住大笑,一开始受刑者可能有些享受,至多半个小时就开始呼吸不畅,窒息而死,也算是一种极为残忍的酷刑。

4、古代有哪些令人闻之丧胆的刑具?

1 木驴主要是用于不守妇道的女人。 2炮烙在铜柱上加上油脂,铜柱下燃起木炭,令有罪者在柱上走,因铜柱既滑又热,可使有罪者从铜柱上掉下,落人木炭中烧死。 3枷锁大型枷锁给犯人一直戴着可以把犯人肩膀和脊柱压断。

山羊,就是那种咩咩叫的蠢萌生物。

古代有一种酷刑,名叫“笑刑”。顾名思义,就是通过让犯人发笑的方式行刑。

据说,在古罗马时代,笑刑是把犯人的双脚在盐水中泡一下,然后牵来一头山羊,让羊舔舐他的脚心。山羊的舌头,不仅非常灵活,而且比较粗糙,犯人的脚心被舔舐的时候,会奇痒无比,大声狂笑,甚至活活笑死。

之后的欧洲,还会时不时把山羊牵出来,施行笑刑。,这种刑罚一般都是对付贵族,死了身上也不会留下什么痕迹。而且还不一定只舔脚心,腋窝、肋骨、肚脐都有可能。

欧洲30年战争的时候,笑刑也经常被使用。犯人会被绳子捆住,然后在脚底抹上蜂蜜或者盐水,让山羊尽情舔舐,舔干净了刽子手会再抹上一些——犯人往往会大笑而死。


人会不会笑死呢?会。

人大笑时会大口喘气、呼吸急促,因为过度换气可能会诱发“过度通气综合征”等情况,轻者头晕心慌,重者可能会昏厥甚至引发心绞痛等问题,估计严重了死亡也是很有可能的。

“笑死”的情况虽然不常见,也有少数案例。所以,如果笑刑真实存在的话,那么一定会让人感到恐惧。

毕竟,欧洲正常的刑罚很少长时间折磨人,尤其是对待贵族,往往采用斩首这种速度快痛苦少的方式,以保留犯人的尊严。

那么,当时的犯人如果知道自己将要被一头山羊不停的舔脚心,百分之百的会“闻之丧胆”。

山羊,也算是令人恐惧的“刑具”了吧。

枷 带于颈项的木制刑具。秦、汉时把带在颈项的与带在手、足的统称“械”或“三木”,无专称。晋代始称“枷”。北魏规定大枷仅使用于“大逆、外叛”等重罪,其规格是“长一丈三尺,喉下长一丈,通颊木各方五寸”(《魏书·刑罚志》)。北齐时一般徒刑犯若不锁即带枷。北周时死、流、徒刑均带枷。隋、唐对枷的规格均有规定。唐代“盘枷”“长五尺以上,六尺以下;颊长二尺五寸以上,六寸以下;共阔一尺四寸以上,六寸以下;径头三寸以上,四寸以下”(《唐六典》)。据《旧唐书·刑法志》载,酷吏周兴、来俊臣等人为了迫害无辜,曾于法外另制大枷十号,名曰定百脉、喘不得、突地吼、著即承、失魂胆、实同反、反是实、死猪愁、求即死、求破家。宋代,枷分二十五斤、二十斤、十五斤三等。明代法律规定枷“长五尺五寸,头阔一尺五寸,以干木为之,死罪重二十五斤;徒、流重二十斤;杖罪重一十五斤”(《明律·狱具图》)。清初,凡“窃盗”、“犯奸”、“赌博”、“逃军、逃流”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均可酌量加枷。康熙八年(1669)改为“囚禁人犯,止用细链(铁索),不用长枷”。枷仅作为“枷号”刑具。即旗人犯军、流、徒罪,免于发遣服劳役,只带枷数十日即释放。枷的重量,初期定为重枷七十斤,轻枷六十斤。乾隆五年(1740)改定,“应枷入犯俱重二十五斤,然例尚有用百斤重枷者。嘉庆以降,重枷断用三十五斤”(《清史稿·刑法志》)。 杻 亦名杽械,束缚犯人手的刑具,类似后世的手铐。周、秦至汉称“梏”,与束缚足的刑具“桎”合称“桎梏”。据《隋书·刑法志》记载,南北朝时期,梁律对杻的规格已有规定。后来唐、明、清律也有规定。如《明律·狱具图》载“杻长一尺六寸,厚一寸,以干木为之。男子犯死罪者用杻;犯流罪以下,及妇人犯死罪者不用”。 锁 亦作鏁,即铁索、铁链,是拘禁罪犯的刑具。据《汉书·西域传》、《王莽传》载,西汉已用“锁”。南北朝以后,历代对于锁的规格和使用均有规定。《隋书·刑法志》载,陈律规定“其髡鞭五岁刑,降死一等,锁二重。其五岁刑以下,并锁一重。徒并著锁。”唐代法律规定“锁长八尺以上,一丈二尺以下”。元代将系于颈部的铁链称“锁”;系于腿部的称“镣”,并规定“锁长八尺以上,一丈二尺以下;镣链(环)重三斤”(《新元史·刑法志》)。《明律·狱具图》载“铁索长一丈,以铁为之。犯轻罪人用。镣链环共重三斤,以铁为之。犯徒罪者带镣工作”。 钳 均铁制。秦、汉时拘禁罪犯的刑具。套在颈项的叫钳;套在脚后跟上的叫釱。汉文帝(公元前180~前157在位)废肉刑后,曾用釱代替膑刑。魏武帝(曹操155~220)时又用代替刖刑。魏武帝制定《甲子科》时,由于缺乏铁,将釱改成木械,此后即不用釱。唐、宋代仍以钳作为刑具。《唐六典》载“诸流、徒罪居作者皆著钳,若无钳者著盘枷”。宋代对于钳的轻重、长短有具体规定。元代以后不再用钳。 杖执行笞刑或拷讯的刑具,用木、竹或荆条制成。秦代有“榜笞”刑,或即用杖执行。西汉景帝元年(公元前156)定《箠令》,规定“笞者,箠长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节。当笞者笞臀。毋得更人。毕一罪乃更人”(《汉书·刑法志》)。唐代规定杖用竹制成,须“削去节目,长三尺五寸。讯囚杖,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径二分二厘”。执行杖刑时,须“背、腿、臀分受。及须数等拷讯者,亦同。其拷囚不过三度,总数不得过二百。杖罪已下,不得过所犯之数”(《旧唐书·刑法志》)。明代的“讯杖”,用荆条制成。大头径四分五厘,小头径三分五厘,长三尺五寸。执行时,笞打臀部(《明史·刑法志》)。历代酷吏于法定的杖以外,又曾使用过许多非法定的棍棒,作为拷讯刑具。《隋书·刑法志》载“自前代相承,有司讯考,皆以法外。或有用大棒、束杖、车辐、鞵底、压踝、杖桄之属,楚毒备至,多所诬伏”。 鞭皮革制鞭笞刑具,以鞭作为刑具的历史久远。《尚书·舜典》记有“鞭作官刑”之说。1975年 2月陕西岐山县董家村出土西周铜器《匜》,有“我义(宜)兞(鞭)女(汝)”等铭文,证明周代确有鞭刑。周代的鞭或即荆条。晋鞭用牛革制成。《大平御览》卷六四九引《晋令》载“鞭皆用牛皮革廉成。法鞭生苇去四廉,常鞭用熟靼不去廉,作鹄头,纽长一尺一寸,鞘长二尺二寸,广三寸,厚一分,柄长二尺五寸。”梁朝的鞭分制鞭、法鞭、常鞭三种,制鞭用生革制成,不去廉棱;法鞭也是用生革制成,但去掉廉棱;常鞭用熟革制成,不去廉棱。隋代以后鞭刑不列为正式刑罚,仅辽代“鞭烙”刑仍用鞭。 夹棍三木夹胫,这种刑具或滥觞于宋代。《宋史·刑法志》载,宋代用“夹帮”、“超棍”作为刑讯工具。“夹帮”,即用“木索并施夹两脰(即胫)”。“超棍”,“反缚跪地,短竖坚木,交辫两股,令狱卒跳跃于上”。清代将夹棍列为法定刑具。 拶指清代法定夹手指的刑具。《清会典事例·刑部·名例律》载,“拶指”,采用“五根圆木为之,各长七寸,径圆各五分(后改为四分五厘)”,贯以绳索,施用时夹住犯人的手指,急速收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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