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山电梯突发事件_广东中山电梯突发事件最
广东中山电梯突发事件一名男子在电梯内不慎坠落,当场死亡。目前,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具体情况以官方公布为准。生命只有一次,安全第一!希望大家引以,不要让悲剧重演!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乘坐电梯时一定要注意安全,尤其是老人和小孩,千万不要在电梯内嬉戏打闹,以免发生意外。。
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物管被罚3万元;“紫馨医美”
今年,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领域,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严厉查处食品安全、虚假违法广告、非法加装电动车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效规范市场经营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着力防范化解市场经营风险。
案例一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7月,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市某食品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780元、罚款18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涉案“油条(糕点)”大肠菌群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17670.4元,违法所得3780元。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番禺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贾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2年4月,番禺区市场监管局对贾某某销售假冒“惠普”商标专用权的二手惠普激光打印机硒鼓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252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惠普”权利人惠普公司许可下,在某网店销售的二手惠普激光打印机硒鼓商品上使用“惠普”商标,经惠普公司代理机构鉴定均属假冒“惠普”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上述商品未实际售出,货值金额为8400元。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使用“惠普”标识,且销售假冒“惠普”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海珠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
2022年8月,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未备案的化妆品和罚款20000元的处罚。
经查,当事人采购并使用“薰衣草润肤油”“藏红花藏药足浴(御足王牌)”等化妆品,分别用于给顾客做沐足、按摩足腿服务项目时作搓脚润滑以及泡脚等用途,当事人在经营上述化妆品的过程中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没有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另查明,当事人经营使用的“藏红花藏药足浴(御足王牌)”属于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综上,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进行服务性消费时
案例四越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广告违法行为案
2022年10月,越秀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广告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2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自2020年11月20日至2022年3月30日期间,通过
本案中,当事人在其自营
案例五黄埔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市黄埔区某电动自行车行销售非法加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2年7月,黄埔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市黄埔区某电动自行车行销售非法加装电动车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非法加改装的2辆电动自行车,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黄埔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广州市黄埔区某电动自行车行的经营场所,发现该门店在售的2辆某品牌电动自行车进行了加改装。黄埔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对涉案2台电动自行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为提高销量擅自将上述电动车的鞍座进行改装、增加不锈钢车尾架,在车底加装了外设蓄电池托架后进行销售。当事人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并在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的规定,黄埔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强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管理,依法严查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行为。本案查处以点带面,有利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市场秩序,防范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六黄埔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电梯案
2022年6月,黄埔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电梯、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3日,黄埔区市场监管局通过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综合管理系统得知当事人名下4台电梯经检验不合格,随即告知其对电梯进行维修后及时申请复检,在复检合格以前上述4台电梯暂停使用。2022年3月29日,黄埔区市场监管局安排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管理的位于广州市黄埔区中山大道东189号天虹花园阳光雅筑小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上述4台电梯全部处于运行在用状态,轿厢内张贴了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已过期)、电梯维保标志、电梯保险标志、电梯应急电话标志。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3月16日收到上述4台电梯年度检验不合格报告书后,由其维保公司于3月18日针对不合格项目进行维修并申请复检。2022年3月31日,广州市特种机电设备检测研究院对上述4台电梯进行了复检,检验结论为合格。在复检期间,上述4台电梯一直未停止运行。
当事人使用经定期检验不合格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某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和未经审核发布医疗广告案
2022年4月,天河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某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25日至2022年4月27日期间,在其注册的“紫馨医美”
另查,当事人于2021年1月23日至2022年4月27日期间,开设的淘宝商城店铺“紫馨旗舰店”销售的“进口乔雅登玻尿酸”注射服务的医疗服务项目,在产品详情中介绍了该项目的相关功效,属于医疗广告,依法应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当事人无法提供该项目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是属于未经审核发布医疗广告行为。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未经审核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增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从事食品生产违法行为案
2022年10月,增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一年内多次食品抽检不合格等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82.45元,罚款105000元,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并对其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至8月期间,增城区市场监管局先后收到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及省内其他地市转来食品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老婆饼、薄霸韧性饼干、猴菇味饼干及大椰子饼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增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期间,发现其未按照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记录且拒不改正。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过氧化值项目不合格食品总涉案货值为8895元,总违法所得为982.45元。当事人生产油脂酸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生产的油脂酸败的产品种类多(共计4种),可以从重处罚。增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982.45元、罚款86000元的行政处罚。对于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并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增城区市场监管局处以罚款19000元的行政处罚。
另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8月20日及2022年2月17日,曾因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及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先后被增城区市场监管局予以行政处罚。增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给予其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花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某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案
2022年5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广州某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经营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8盒霉变散装虾干和11袋超过保质期的大米,没收违法所得162元,罚款5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当事人涉嫌销售过期、变质、更改生产日期食品。花都区市场监管局对其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更改了生产日期的食品;在该超市二楼大米专柜发现了11袋五常®大米(稻花香2号)超过保质期;在该超市二楼海产干货区发现8盒散装食品河虾干外表性状发生明显霉变,依法将上述超过保质期、变质食品予以扣押,对执法现场进行拍照取证。
当事人提供了上述涉案食品的进货资料与销售记录,违法所得共162元。当事人销售霉变、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超市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从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市从化太平某鱼档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4月,从化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市从化太平某鱼档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390.10元,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13日,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6份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草鱼、罗非鱼、生鱼、大头鱼、仓鱼、鲢鱼被抽检出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及申请复检。当事人能提供购货票据和进货明细表,但无法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及食品合格证明资料。案发后,当事人未能成功召回销售出去的产品,违法所得为4390.10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从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氯酚酸钠是一种有机氯农药,农业农村部规定,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五氯酚酸钠(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长期摄入这类物质,会造成人体的肝、肾及中枢神经系统的损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调查取证,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依法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南方日报、南方+
【通讯员】穗市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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